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制度实践很值得我们关注。从具体的举措来看,司法主动回应社会,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度,必然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一般说,所谓司法公信力即司法赢得了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和信赖,成为了公众尊重并服从的公共性力量。而司法公开对于推进公信力的作用,可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使社会公众通过直观的感受,了解法庭的庄严、审判的程序、法官职责的神圣以及法院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生、打击犯罪等方面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拉近民众与司法部门的距离,构筑对司法的信赖;其二,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理解,使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普及,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可接受性,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当然,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从学理上体现的是司法回应社会的要求。有学者提出用“回应性法”理念对这个制度设计做分析。据考证,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伯克利学派最早提出这个理念,其宗旨在于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主张用“软性法治”取代“硬性法治”,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认为“压制型法”是对业已成为历史的法的追述,“自治型法”是对现行法制的描述,而“回应型法”则是作为改革方向的规范模式。其实法律要适应社会的需要,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制度总是反映着社会生活的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贯思想。“回应型法”主张去缓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使法律制度具有开放性和弹性,从而促进法制的改革与变化,这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要求具有相通性。应该看到,在法学史上,有的法学家将自然法看做是永恒的,是正义的体现,它的本体是理性;而有的法学家则强调实在法的意义,提出了一系列抽象的法律规则,使实在法演变为“纯粹的通过系统地调节人际关系交往来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技术媒介和工具”,这样的“法”理念如韦伯所说,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但却越来越脱离社会生活实际,不能对社会的各种各样的权利要求作出裁判,因而缺乏对社会的回应。
强调法律要适应社会的需要,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要真正体现民意,这不仅使我们要确立起法律与时俱进的思想,法治的建设必须要以深入研究和了解中国的实际为前提,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体会公众在生活、劳动实践中的想法和要求,要超越传统的法律观,从一种新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体,寻找它的真正的根基。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制度,总是反映着社会生活的要求,是社会理性的结晶。社会生活、社会理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永恒地运动着,反映并调整着社会生活的法律必然要顺势变革。社会的需要不仅要求法律制度自身要有回应性,同时法院的司法制度作为“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的连接点,作为社会的调节器,完成着从有限法律规则到无限的社会现实的过渡,更要具备回应功能。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回应”两字,但这一系列观点构成的逻辑链,事实上已经从法哲学的角度提出了“回应性法”的要求。从浦东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司法要主动回应社会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观念的作用。
从历史上来看,司法公开最初与审判公开有密切的联系。审判公开作为一种诉讼的原则,最初是为了反对封建社会的司法的专横、秘密的审判而提出来的。它是近代以来法律制度创新的一种表现。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追溯到清末法治的改革,当时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以及《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仿效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公开审判制度,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制度实践发生于新民主主义时期。据考证,在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采用“审判公开”原则,以期达到法律宣传、教育的目的,同时也使各种纠纷的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新中国成立之后,审判公开在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因为规定得过于抽象,执行情况不甚理想。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司法改革得以深入,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无论在范围和方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标志着法院的审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在关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但在当前司法公开的实践中,也还存在公开的单向性问题,仅满足于将审理流程、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一“传”了之,忽视司法公开的后续工作,导致司法公开本身应具有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第17期的《求是》杂志中指出,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一直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表明了司法部门的一种态度,一种自信,一种力量。这个制度的不断推进有助于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增进人民对司法权的信任。从浦东法院司法公开的制度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司法制度创新发展内涵的趋势。(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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