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强制执行风险的破解思路

2012-12-26 11:30: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制执行措施分为对人的强制与对物的强制两大类,其中对物的强制措施占主要方面,每一种强制措施均蕴含风险,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房屋腾退类案件中风险发生率较高,笔者认为,在强制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暴力抗法风险。暴力抗法风险是法院执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二)渎职侵权风险。在强制执行中易发生渎职侵权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消极或拖延执行;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执行。

    (三)规避执行风险。规避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风险,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强制执行面临的重要风险。具体的规避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二是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配给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用以规避执行;三是通过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干扰阻碍正常执行;四是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五是利用执行和解拖延规避执行。

    (四)执行不能风险。执行不能是强制执行中的重要风险之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其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分;其四,裁判文书客观上无法实现。

    (五)社会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和当事人行为等因素可能导致执行活动的不良后果。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提出强制执行中风险防控的破解思路。

    一、强化执行操作规范,坚持谦抑执行

    规范和效率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生命线,随着外部监督环境的变化和法院自身发展需要,执行规范化成为法院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因素。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大风险防范培训,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行工作质量,从根源上减少风险发生;二是坚持谦抑执行,就是要求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要适度,必须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或者保持均衡;三是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慎用强制措施,努力在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促进案件的有效执结和矛盾化解。

    二、健全强制执行监督制度,强化动态监督

    为了有效防控强制执行中的风险,必须健全强制执行监督制度:其一,执行部门要针对查封、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行为设立统一台账,加强动态管理,适时提醒执行干警及时采取下一步措施;其二,法院应通过邀请检察院反渎职部门人员专题讲座、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等多种方式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防范渎职侵权行为长效机制;其三,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对于执行中的重要案件或风险较高的执行案件,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过程,积极发挥陪审员的矛盾化解作用与见证监督作用。

    三、建立重大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强制执行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司法环境的变化,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实现矛盾纠纷从事后调处向源头预防的转变。在风险评估与应对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其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执行干警在开展执行工作前,应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把握争议双方矛盾的焦点;其二,防范最大风险的原则,充分分析各种风险系数,从最坏的角度出发,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案件中的风险;其三,坚持事前评估为主的原则,针对每种风险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预案,并根据事态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策略。针对风险评估,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法院应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沟通协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化解突发性事件。

    四、完善法警参与执行制度,提高法警执行业务素质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民法院防控风险的重要力量。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性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尝试在司法警察大队下设一个民事执行中队,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受司法警察大队与执行局双重领导,有效防范法警人员不固定、流动性过大对强制执行工作的不利影响;第二,对法警加强培训,提高法警的执行业务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有针对性地提高执行法警的应急能力;第三,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发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时,必须由司法警察参与;第四,法警在执行工作中要注意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保障案外人权益,避免扰民行为。

    五、建立执行不能风险提示制度,增强当事人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执行不能的客观存在,国家应建立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提示制度,以强化人们对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人们对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承受能力:其一,采取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提示执行不能的风险,提高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其二,法院在审判阶段适当提示当事人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提高当事人做好诉讼保全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其三,在执行阶段,主动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通过建立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提示制度,让当事人了解暂时执行不能并不一定表示永远执行不能,可以减少权利人对案件执行不能结果的抵触情绪,有效减少执行信访,提高法院执行的公信力。

    六、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利于强制执行的良好氛围

    为了营造利于强制执行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强制执行中的信访,抓好教育疏导工作,通过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朋好友等多种力量共同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二是加强舆情监控,安排专人负责收集舆情并进行舆情跟踪监测,防止片面的社会舆论形成炒作热点;三是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的互动沟通机制,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媒介做好法制宣传、政策解释和舆情搜集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心态,呼唤公民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王忠华 万学俭 马继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