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让公民知法懂法。吉喆/摄
校车安全,牵动各方关切。 张滨滨/摄
制度文明,是人类社会除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外的伟大创造。通过制度的力量,“事断于法”取代“恣意而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2012年,制度建设在全国人大立法、政府立法和地方人大立法方面齐头并进,成就卓然。
人大立法,彰显人权理念
即将过去的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算法,制定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军人保险法……
一部部法律的修改、制定,其中所充分体现的立法者积极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及追求令人尊敬。
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贯彻落实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有人专门研究了近年来的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王利明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得出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源头上根治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于用法律的力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制定精神卫生法,既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重视,也是重视人权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姚鸿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部程序法的修改也处处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指导下,公平正义的阳光必将照耀每一位公民。
政府执政,体现法治思维
校车上路有优先通行权了!
今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证孩子们安全乘车上下学,从此有了法律保障。
校车安全责任重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行政立法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范例。
完善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在建设完备的制度体系方面,政府立法一直在努力。2003年1月至2012年6月,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6件、制定行政法规246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的政府立法重点,依然是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度建设中,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始终是工作途径。
在民主立法方面,“开门立法”依然是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的特色。“给人较为深刻的印象是尊重民意。”湖南省常德市市民盛翔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例说,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文本做了多处较大修改,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义务等。
政府立法中的民意收集机制,早在2008年就建立了。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了积极回应。目前,每件法规规章草案公布后,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的达到数万条,有效保障了立法民主。
在科学立法方面,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后评估工作在积极探索之中,法规规章清理制度也得到了建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政府立法来说,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即遵循职权法定、保护权利、法定程序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
地方立法,重在引领作用
湖北省有“千湖之省”的称呼,但是,由于长期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省内湖泊数量、面积、容积急剧萎缩。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对湖泊统一立法,如何用制度手段保护湖泊,成为湖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挑战。
经过长时间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今年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千湖之省”为湖泊保护树起制度围栏。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健康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过去一年,地方立法亮点纷呈。
“发挥立法对地方发展的引领作用,是我们在近年来立法工作中感受较深的一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泰波说,相比政策引领、文化引领,立法引领的效果更好,社会基础更广泛,更具稳定性和强制性。
维护和改善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3月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正式施行,浙江宁波成为我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的地区。
今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是地方人大在立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又一事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参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前提下,条例更加注重地方特点,突出了统筹城乡就业、普惠培训和就业失业管理等内容。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关键点,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基本标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力争做到了这一点。”这位负责人介绍。
在不久前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要深入总结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使立法过程切实成为听取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反映人民意愿的过程。”2012年,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正在朝这个方向大步迈进。(记者 毛磊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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