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立群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现实,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用“法治”的精神,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
第一,要更加注重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社会需求决定司法供给。法院作为天然的社会调节器和稳定阀,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的情势下,必须更加注重发挥自身所担负的四大社会功能:一是定分止争功能。要进一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创新机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尽最大努力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但也要清醒看到,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法律争议不大的纠纷,应当高度尊重社会的自治功能,大力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并形成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二是秩序安定功能。要特别关注信访不信法、诉讼问题和信访问题混同等现象,更要坚决反对以损害法律安定性来换取一时“稳定”的做法,坚决维护司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是价值引导功能。司法的本质是价值评判,判决应当是经过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法官绝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则背后无形的法律精神,结合社会的基本良知、公众的普遍认知和传统的善良风俗,来厘定权利义务,评判善恶真伪。四是权利救济功能。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特别在面对一些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政策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重大矛盾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诉权维权意愿,勇于担当。
第二,要更加注重彰显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之间虽然有着诸多的共同属性或要求,比如“廉洁”。但是,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人民法院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本质属性应当集中体现为“公正、公平、公开和公信”。所谓公正,即裁判结果是能够接受、能够理解的。具体地讲,就是要让那些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毫无顾虑、毫无悬念地打得赢官司;对于那些有理无据的当事人,要积极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维护基本正义;对于那些有据无理的矛盾纠纷,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对于那些无理无据的当事人,必须毫不含糊地坚决破除其“有可能”打得赢官司的错误幻想。所谓公平,就是裁判标准是可以对比、可以衡量的。具体地讲,就是要同罪同罚、同事同理、同案同判、同错同纠。所谓公开,就是裁判活动是公众容易看到、容易明白、容易参与的。具体地讲,就是要着力解决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公信,即司法力量是值得依靠、值得信任、值得尊重的。具体地讲,就是要让胜诉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兑现。必须大力加强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切实加大对不诚信、不守约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要更加注重遵循司法的客观规律。审判管理应当遵循司法的客观规律,这是贯彻“法治”精神在司法机关内部的必然要求:一要遵循司法的职业性规律。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特征明显,坚定的政治信仰、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品质是最基本的要求。让审判权集中掌握在优秀法官手中,打造少而精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贯彻司法职业性规律的第一要义。二要遵循司法的亲历性规律。司法裁判活动需要裁判者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亲自接触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证据,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这就是所谓的司法亲历性规律。按照这一规律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批决策机制等必须进行改革。三要遵循分权制衡规律。实践和经验证明,在权力架构及配置上,权力制衡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监督权力,最终实现权力平衡与自制。比如案件分配权,看似“微乎其微”,实则“大有学问”。改变目前的案件分配由庭长内部运作、独立决定的现状,通过制定案件分配办法,由立案庭根据透明标准直接分配至具体承办人,就是分权制衡规律的直接体现。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四是要遵循程序适当规律。司法特别强调要尊重程序,但是尊重程序绝不意味着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都必须适用相同的程序。一些标的小、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立案调解、诉调对接、小额诉讼等机制予以分流。
第四,要更加注重凝聚司法的价值共识。毫无疑问,活用制度的是人。在法治实践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只有始终把凝聚司法价值共识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法官这一主体,综合运用物质、制度、精神等形式,着力把法官队伍整合、融化成为具有共同信仰、共同理念、共同追求、共同道德、共同气质的价值共同体,才能为法治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一是要在信仰凝聚上求深化,着力提升队伍的职业认同感。法官只有在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职业,并内心确信自己在一个重要位置上服务于社会,法的价值蕴含才能得到提升,才能带动法官内心的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二是要在理念凝聚上求拓展,着力提升队伍的职业使命感。要把司法实践作为形成价值共识、达到理念趋同的最佳途径,积极引导法官在多维的价值目标中树立兼容并蓄的现代司法理念。三是要在事业凝聚上求创新,着力提升队伍的职业进取感。要通过制度创新,大力提升法官在法院内部的主体地位,努力为他们的自我提高搭建平台,不断营造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治的思想氛围。四是要在情感凝聚上求深入,着力提升队伍的职业归属感。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抚其心。法官的情感归属是法院队伍建设得以不断推进的力量源泉。要善于从法官愿望的涨落中看到他们的选择,从思想的起伏中把握他们的喜好,想方设法不断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高度重视他们的身心健康,加强职业群体内外部的互动交流,使法院真正成为他们的心灵家园和精神驿站。
(作者系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