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工
遵循司法规律,必须反对和防止司法中的主观主义倾向,即俗称的“拍脑袋决策”的思维方式
法治的基本要素和关键手段是法律,而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自动适用于社会生活,法律只有得到正确适用,才能受到尊重和服从。所以,社会需要能正确适用法律以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专门司法活动。司法活动的功能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目标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这就要求公正适用法律,树立司法权威。而只有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才能统一正确适用法律,使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服从,树立起权威。
司法规律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既不能人为改变,也不能人为取消。司法活动是由人实施法律以人为对象的服务,所以必须适应包括司法者在内的人们普遍自然具有的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这样的司法,才会保证公正,并使公众明确遵守法律、服从司法符合自身最大利益,是保护自己免受强势欺凌,避免与利益对立者两败俱伤的可靠途径。事实上,客观需要形成了司法规律,既为规律则不可违背。
司法规律并非不可捉摸的抽象事物,它在我国通过诸多宪法原则、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实践要求而显现。诸如,必须由掌握职业技能、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司法活动;司法权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不能受权力干扰形成地方化、行政化以及非职业化;司法权要坚持和保证法律的统一,本身也不能随意滥用而破坏法律;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实行侦查、公诉与审判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刑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处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同案同判,程序与实体并重;非经法律程序,终审和生效判决不得改变等等。司法规律的运行,决定着司法质量和效果,对法治建设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体现。
遵循司法规律,必须反对和防止司法中的主观主义倾向,即俗称的“拍脑袋决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背离实事求是原则,无视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必然性和不可违性以及不会屈从权力、财力和众意的道理,而以情感、愿望、意志为依据,凭主观臆断,孤立、片面、机械地看待、要求或实施司法活动,处理司法问题。现实中,主观主义正在扭曲司法理念和行为,致使违背规律违反常识的盲干、蛮干、乱干、误干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认为人治社会中无奈形成的“非讼”“厌讼”意识有益社会,而司法诉讼这一符合法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反而会加剧矛盾,有害和谐;认为只要出于为民动机,司法改革和创新就可以“良性违法”,等等。
近些年来“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情绪弥漫,维护社会稳定难度加大等现象,都凸显主观主义对司法活动的不利影响及其不良后果。
主观主义,多出于善意且以强调政治的面目出现,所以容易造成误导,使人不以为非。然而,好心不一定必然能办成好事,司法实践即使出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完成政治任务的善意,但只要无视和违背司法规律,就必然事与愿违。既然出于司法为民、保障公正、服务大局的良好动机和目的,就更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认识论,尊重司法规律。
抵制和克服主观主义,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严格遵循并老实运用司法规律,是文明、理性、科学司法的体现,是推进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为此,需各界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弘扬法治精神,纠正理念和认识上的偏差,强化和完善维护司法规律的制度建设。因为司法者是司法活动主体,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原则问题上,自是责无旁贷,理应更积极更主动。司法者要为所当为,做合格的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实践者,首先应成为求真务实的思考者,提高学习能力和思辨水平。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是学术观点多元,越要坚持实事求是,冷静理性多思慎行,克服和抵制主观主义,强化信仰法治,敬畏法律和尊重司法规律的职业精神。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