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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制进程的里程碑

2012-12-20 11:41: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周末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用这两句话来概括十余年来推动宪法实施的诸多事件,再合适不过了。

    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到“延安黄碟案”,到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再到终结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孙志刚案,这些案件使居于庙堂之高的宪法及其保障的权利走入凡间,成为推进法制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将母校诉上法庭

    许多人都还记得1999年12月1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时的场景。原告律师何冰那句著名的“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至今仍然彰显着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与信仰。起诉母校,拉开了将宪法权利由纸面带入现实的序幕。

    在刘燕文案之前,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这一切打下了伏笔。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两年后,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了“小抄”。在他中途去厕所时,纸条不慎从裤袋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第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的规定,校方认定田永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该通知的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校方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当田永学生证丢失时,校方仍然为他补办了学生证。而且,校方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为他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然而,当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校方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双方争议难断。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校方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校方辩称,两年前已经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田永的学籍得以恢复。没有学籍的田永,不可能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永在无奈之下,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田永的诉讼请求。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同时,北京科技大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尽快办理田永的毕业派遣手续。

    判决书中写道:“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以此为由,法庭认定校方的“退学”决定无效。

    在这里,保护并支持着田永的既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规则,更有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利。可以说,这起未明文提及宪法权利的诉案,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时代。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