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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过程放大社会诚信

2012-12-18 11:58: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社会成员的诚实信用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在频频遭遇食品安全问题、社会成员的信任危机、网络虚假消息传播等等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社会问题后,人们呼唤诚信回归的呼声不断高涨。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总则,中国社会对诚信意识的关注更是被提升到新的高度。作为诉讼活动的主持者、守护者,法院有责任在进行裁判的司法过程中,通过对诚信行为的褒扬支持、对欺诈不实的贬谪惩戒,积极发挥司法的甄别、引导、惩戒功能,放大宣扬诚信行为、保护诚信行为的声音和效应,在整体上提升公民自觉遵循诚信原则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司法提升社会诚信的作用首先体现为对诚信与否的有效甄别。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查明的事实是由各类证据证明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事实进行判决是符合审判规律的。但是,当法官承担起捍卫社会诚信的责任时,不应再一味地局限于法律事实而对明显与诚信背道而驰的行为视而不见。以最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借据固然是证明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但是仅仅依靠借据佐证却无任何关于钱款交付证据的诉讼请求却应引起法官对案件客观真相的警惕,特别是当原、被告口径一致并迫切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时,更有必要对借款交付细节进行审查,防止当事人为了躲避真实债务而伪造借据进行虚假之诉,以保证对违背诚信诉讼行为的有效甄别,消除诚信缺失者的侥幸心理。

    除了有效甄别外,对社会诚信的引导和示范是司法提升社会诚信度的另一重要途径。如今,人们在呼唤诚信回归的同时,对自己作为社会个体应对社会承担何种诚信上的责任并不十分清晰。实际上,诚信固然离不开“守诺、践约、无欺”的基本内涵,但诚信的外延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审判程序恰恰可以通过对各种案例的判决,向公众具体示范社会个体应承担的种种诚信责任。以每个法院都会审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为例,其中不少纠纷因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合同金额低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起。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属于违背诚信的行为。然而,深究起来,这种行为不仅属于签订虚假合同,扰乱了国家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更有利用虚假合同逃避税收之嫌,属于对社会整体的诚信缺失之举。尽管此类行为很可能不属于判决需要处理的诉争范围,但如果能够在判决书中就此情况予以警示,或建议行政部门予以惩戒,势必可以起到有力的引导作用,避免社会公众再次踏入类似的诚信“雷区”。

    当然,再好的工作出发点都离不开完善制度的保障,如果说“甄别和引导”是司法提升社会诚信所应具备的一片“仁心”的话,那么诚信诉讼保障机制的建立就是一招“妙手”。医治社会诚信之疾,同样需要“技术”上的支持。为了探索如何切实保障诚信诉讼,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今年建立了防范虚假诉讼的五项机制,专门制定了《防范虚假诉讼工作守则》用于强调法官守护诚信的职责,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以提醒其所承担的社会诚信责任。同时,在发现诉讼结果有损害案外人利益的可能时,一方面及时启动案外人通报机制,与相关利益方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借助信息化技术,在上海市高院审判执行网络管理系统中核查当事人是否作为其他案件的被告被起诉,避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有着密切而深远的联系。司法借助自身公信,如果能够对诚信建设予以细心呵护,将有力提升整个社会诚信度,让司法成为社会诚信的放大器,让诚信建设成为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作者:左静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