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会风的规定》(以下简称“东安人大会议会风规定”)。读了这则消息,笔者认为,与其他地方的类似规定相比,东安人大的做法很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东安人大会议会风规定”要求,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按照书面或电话通知要求准时参会,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请人代会。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请人代会的,需征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副主任同意,并将请假或代会的书面报告送人大办公室备案,否则一律视为缺会。议题进行五分钟后才进入会场的视为迟到,议题没有完成就离场的视为早退。两次迟到或早退,等同缺会一次。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其代表资格终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当向常委会作出说明;不是因病年内累计请假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不经请假累计缺席两次常委会会议的,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关于出席人代会的问题,代表法只有原则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法第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而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在此基础上细化明确了请假的程序规定,并明确“三不”: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请人代会。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迟到、早退的时限,并规定“两次迟到或早退,等同缺会一次”的做法,是过去一些地方人大出台严肃会风规定所没有的,值得称道。这一“等同”规定,笔者认为更加有助于严肃会风,因为只要有四次迟到或早退,就等同于两次缺会,其代表资格就有可能会被依法终止。
关于出席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参照人代会对代表的相关规定,除缺会一次要通报批评外,两次请假还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更为严格的是累计“非病请假三次应当辞职”或“无故缺会两次须辞职”的规定,也是过去一些地方出台严肃人大会风规定所少有的,值得称道。这一“辞职”规定,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无故缺会,而且还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请假被滥用。(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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