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
现在的人们恐怕很难想象,市场经济,这个如今已习以为常的名词,曾在上个世纪一度被视为“洪水猛兽”。
1992年这个春天,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了重要谈话,为市场经济“正名”。他强调,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承继改革开放14年的成果,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同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与国家经济转轨相适应,中国的法律如何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任务十分艰巨。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成为中国立法者的时代使命。
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指出,就目前情况看,急需出台几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
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开始驶上了“快车道”。一部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密集出台,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深刻影响中国经济思维、全面改写中国经济形态的公司法,正是经济转轨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部法律。
1984年7月,中国成立了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改革开放相适应,“下海”成了一道时代风景,人们形象地比喻为“十亿人民九亿商”。
经济转轨时期的公司热,带来了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的繁荣,也因其盲目性和缺乏规范,出现了一批“皮包”公司、翻牌公司和假公司。
先行的实践,亟待法律跟进。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卞耀武:公司法草案经过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激发了公司的活力,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在多个方面确立了公司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公司的地位,标志着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成为我国企业的法定常态模式之一,从而使公司由试行进入了大规模推行的新阶段,加快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正在市场上摸爬滚打的企业,治理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出现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依据公司法,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在11.4万户三级及以上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有78147户,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户数的68.7%。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与其他相关企业法比较,是法律条文最多、内容也最为详尽的一部,有助于将公司的发展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推进了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公司法根据投资者责任和资本结构的不同,把公司区别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样就构成了在企业形态立法当中公平竞争的这样一个基础。
公司法出台,带来中国企业制度的一次革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巨大动力和持续活力。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1995年底,我们全国共有公司不到65万户,到了2009年全国实有公司86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了52万亿。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14万多户,注册资本接近11万亿。
顺应中国公司的发展实际,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先后作了两次小的修改,并于2005年进行了大修。这次大修,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对经济市场化的适应性,使公司法成为一部鼓励投资、激励创业、释放财富的法律。
据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文献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第四集,作者:吴兢) 文字整理: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