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委会委员跟庭制度,为案件质量增设一道关。今年以来,共有10名检委会委员对4名公诉人跟庭13次,针对跟庭案件和公诉人表现发表针对性意见和建议7条,先后促使5件疑难复杂案件顺利作出判决,2件抗诉案件成功获得改判。通过委员跟庭,不但提高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增强了公诉人的责任心,公诉水平和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如该院审查起诉侯某贩卖毒品案,确定3名检委会委员跟庭。跟庭委员发现,法院关于“侯某系毒品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再犯应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此外,法院判决对侯某贩卖含有咖啡因成分的毒品9.54克这一事实未予评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跟庭委员建议公诉部门就本案提出抗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改判。
该院不断总结检委会委员跟庭制度的经验,逐步做到规范、完善。一是明确将四类案件纳入检委会委员跟庭范围: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案件定性、证据的采信等争议较大,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逮捕、起诉的案件;本院办理的重大自侦案件;在本市有影响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庭的其他案件。二是合理确定跟庭委员。按照委员提出、公诉部门要求或者检委会办公室确定、检委会办公室组织、检察长决定的程序确定跟庭人员。自侦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以及自侦部门的检委会委员跟庭;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批捕、起诉的案件,由发表不同意见的委员跟庭;其他刑事案件,安排所有委员轮流跟庭。三是跟庭评议结果列入案件质量评查。检委会委员跟庭结束后要填写跟庭评议表,就庭审中公诉人的表现、跟庭案件的质量、检委会决定与庭审结果之间的差异、检委会讨论研究过程中提出的疑点在庭审中是否得到解决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将跟庭评议作为案件质量定期评查的一种形式,对跟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进行通报,努力避免差错再发生;对于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委会委员召集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评析,集中彻底解决;跟庭评议结果与公诉人员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和降职处罚挂钩。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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