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从今日(12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比照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版规定增加了“没有法定依据”项。此外,规定还新增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常常会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力度,或争着管,或无人管。规定对此作了比2001年版更详细的规定,如: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市级、省级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等管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企业的案件以及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规定新增加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况,即属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规定较2001年版简化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多收价款应当退回的规定,指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当事人拒不按照上述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记者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