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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城市管理条例强化街道社区城市管理职能

2012-12-15 15:00: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禁止从建筑物、构建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条例针对南昌市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空白点问题,提出了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南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春辉介绍说:“通过制定这一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了‘大城管’模式下城市管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强化了城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职能,推进了管理中心下移;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形成的有关制度,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2010年,南昌市顺利实施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了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的新模式,有效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城市环境面貌有很大改观。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加快,公民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管理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南昌市城管委主任沈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城市管理职责还不够明确,急需立法厘清责任,填补空白,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二是对公民的宣传教育不够,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意识淡薄;三是急需对已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拾遗补缺,有针对性地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城市管理中执法手段单一、执行难,急需立法赋予执法部门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措施。

    2012年2月,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唯一一项新制定的立法项目列入南昌市年度立法计划。条例涉及对城市市容卫生环境、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包括管理职责、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管理规定、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突出问题具体规范

    在条例草案审议阶段,有委员提出,目前南昌市小浴室、小旅店、小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卫生状况差现象较严重,应明确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等有关事项。经过审议,条例及时补充了相应规范措施。

    条例立足“拾遗补缺,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南昌市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规范,如对建筑外立面保洁、张贴小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摆设摊点、餐厨垃圾管理、建筑垃圾运输、饲养家畜家禽、施工现场管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城市管理中重点、难点和空白点问题,提出了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南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廖南萍说:“考虑到城市管理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关系密切,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同时‘科学规划’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因此条例明确: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同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能

    根据条例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以及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和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居(村)民参与对城市管理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

    沈杰说,加强城市管理的同时,应当注重提供公共服务。条例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及资金保障作了原则规定。例如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免费向公众开放;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要通过立法将南昌市城市管理中的亮点特色、成功经验予以固定。”沈杰说。

    条例还规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与法院沟通协调机制、执法协助机制等城市运营机制,明确了网格化、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建立了城市管理的内部监督、公开监督和定期考核制度。(记者郭宏鹏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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