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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防新规施行一年“六小”场所火灾降45%

2012-12-13 14:42: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记者12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消防支队采访时了解到,该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强化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消防相应职权,修改后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一年来,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派出所共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58起,罚款23.8万;全市小旅馆、小作坊、小餐馆、小加工、小网吧、小商店等“六小场所”火灾起数同比下降45%,火灾损失下降67%。

    据悉,早在2006年,厦门市公安局就已要求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关规定,随后也得到福建省公安厅的充分肯定。然而,当年10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却没有将此项工作列入进去,未能从立法层面赋予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的相应职权,留下了一个遗憾。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为地方立法铺平了道路。在这种背景下,适时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据介绍,这是消防法修订后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

    修改后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省、市公安机关确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每半年一次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这就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管起消防来更加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厦门市消防支队法规科长黄思毅告诉记者,《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修改后,该支队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的内容、频次、程序,设置消防专职民警78名,组建了第三级消防监管骨干队伍,将日常警务与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提示紧密结合,有效提升了消防监管的见警率和监管率。

    同时,将全市划分成250多个警务责任区,按照监督执法程序、信访举报查处、隐患移交抄告、部门联勤联动、居住楼宇监管等五项内容,拉网式排查火灾隐患,并制作详细台帐逐一解决。目前,全市依托公安指挥中心,结合厦门警务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实现了多警协同、扁平化指挥的消防监督管理方式。

    “此外,我们支队结合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活动,把消防监督在公安派出所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提至5%以上,市公安局督察处联合消防部门实时在线督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以敦促公安派出所履行好消防监管职责。”黄思毅说。(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陈荣亮)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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