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山东沂源县网友发帖称,自己开面包车出去买菜后用车拉回,竟被交警罚款200元。网友纷纷指责交警乱罚款。对此,沂源县交警大队已责成有关领导带交警上门道歉,并撤销处罚(12月10日《法制日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显然,若严格按此规定,则三厢小客车只能将货物装在后备厢里,放在车厢内的座位上、座位边即为“违法载货”;两厢小客车和面包车没有后备厢,故不得装载货物,否则即为违法。想必,沂源县当事交警正是依据这些规定,处罚了那辆载菜的面包车。
禁止客车载货是基于交通安全的考虑,初衷良好,但任何法律规定都要经得起推敲,都需要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比如,私家车主在车厢内的座位上放几本书、在座位边放几袋子菜,难道不是正当权利和自由吗?再比如,大客车很多旅客将挎包、食物、饮料等“货物”带进车厢,莫非都是违法行为?
大小客车的主要用途虽然是载客,但人们在开车、坐车时总要随身携带一些东西,“不得载货”的规定显得简单而粗暴,既不合情理也不合现实。所以,每每有小客车因装载少量货物被处罚,都会引起舆论一致讨伐。沂源县交警大队撤销处罚,恐怕正是受到舆论压力的结果,所谓交警执法“不规范”的认错含糊其辞。其实,此事的症结不在于交警执法不规范,而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不规范,“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法律上没有区分合法与违法、合理与不合理、有碍交通安全与无碍交通安全的界限。这件小事暴露出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