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蚌山区检察院根据曹建民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立即执行;对新刑诉法有关限制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的讲话精神,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明方式之规定,首次在庭审中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到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顾某贵、顾某锁、顾某权、顾某字、张某宝等人以“碰瓷”手段多次敲诈勒索的案件。在庭审质证环节,顾某贵对公诉人出示的其在侦查阶段做出的供述提出质疑,声称做笔录时受到了侦查人员汪某的刑讯逼供,该供述内容不真实,并当庭展示了身体上外皮破损后愈合的伤疤。其他四名被告人见顾某贵当庭翻供,便纷纷辩解当时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遭到了有关侦查人员的殴打,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在庭下旁听案件的被告人亲友见此情形,唏嘘一片,庭审气氛一度紧张。
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安徽蚌埠蚌山区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提请合议庭通知本案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获得同意。
短暂的休庭之后,本案侦查人员汪某依法出庭。在审判长核实其身份后,汪某就具体职责、案发经过、取证程序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交叉询问。针对顾某贵身上的伤痕,汪某陈述在进行抓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和被告人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顾某贵当时意图逃窜,被按压在路边的灌木丛中,所以造成了表皮擦伤和膝盖撞伤;对于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汪某指出,“每份被告人讯问笔录都给被告人看过、确认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并事先宣告过有关权利义务,每份被告人供述均取证合法,内容真实”,并当庭提供了在看守所讯问被告人时的录像资料,证实讯问过程全部依法进行,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公诉人随后就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方法等讯问各被告人。面对汪某的陈述和公诉人的讯问,五位被告皆无言以对,只是一口咬定在侦查阶段遭到殴打,却无法按照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面对大量的证据,五名被告人在最后的法庭陈述阶段,终于说出事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是安徽蚌埠蚌山区检察院首例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安徽蚌埠蚌山区检察院积极组织干警学习新刑诉法,并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召开研讨会。在会上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问题,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内容和范围等进行研讨,确定了初步框架,明确了相关内容,为本案中新刑诉法的实际应用提前做好了准备。此次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使庭审活动取得了应有的效果,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更为以后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宝贵经验。(通讯员 黑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