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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当事人刑案司法鉴定启动权

2012-12-05 09:12: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在实践中,有时出现公安机关要求物价部门出具报案当事人损失的价值鉴定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但物价部门答复,不立案则不能做相关鉴定的现象。问题焦点在于司法鉴定启动申请权出现空当,那么如何在公权力的真空地带最大化地保护个人私权?我国目前对鉴定启动的决定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有鉴定的启动权。在侦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决定权,只有在被告知鉴定结论后,才仅享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且只是“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与国家专门机关平等的委托鉴定权,有关鉴定机关有保证当事人委托鉴定权得以实现的义务。对于启动权的归属,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启动权和决定权应由办案人员视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有人认为应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委托鉴定权利,同时对于相关专门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委托鉴定权得以实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国家专门机关垄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其诉讼地位。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着天然保护本能,如果法律能够明文授权,则可以相应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及提高诉讼效率。

    为保障实现当事人地位,要加强公检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关的监管,强化问责制;在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上,强化其中立性,即社会化,不宜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提高其公信力,对鉴定人的不鉴、错鉴和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另外,对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委托方(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工作沟通,形成联动机制。没有委托证明就不出具鉴定结论的做法,违背了鉴定机关的中立原则,应予纠正。为此应在实务操作中,针对特殊案件灵活把握,对于案件事实、性质有重要影响的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出具相关文证材料,这对于案件的审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大有裨益。

    (作者: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大学 郜文哲 郭庆阳 王烨)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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