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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法学者的使命与责任

2012-12-05 08:56: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对于法学理论者而言,最大的社会使命和专业责任就是:以一种虔诚且超然的态度,产出多样化但符合理论逻辑的专业理论,以供社会大众及法律实践界在进行实践决策时进行选择、参考

    在很多场合,作为一个法学理论的研习者,我都被问及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的理论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或者根本没有引起实践界的关注,是否会灰心失望?作为同样从小在“学以致用”氛围中长大的人,我很能理解提问者的这种提问及其背后的意味;老实说,我确实也曾经一度为此失落过。

    但现在我已越来越确信,法律实践界是否参考、援引或落实一位法学者的理论,并不构成他(或她)是否灰心失望或踌躇满志的理由,或至少不构成必然理由。这是因为法学者从事的本来就是理论工作,这意味着第一,他首先必须以理论工作本来的规定性来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进而意味着第二,如果我们承认实践与理论确实是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领域,那么,也许更可能的情形是,在实践中严格落实一种理论可能会导致某些问题的产生:事实上,人们之所以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悲剧性结局时几乎异口同声地说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副产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正在于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们过分“忠实”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第三,理论者没有可能决定、甚至也无法引导实践界作出任何一种特定行为,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资格——毕竟,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不可能、也没有资格在现代社会扮演“君师合一”式的角色。

    我现在认为,法学者如果他的理论得到了忠实的落实,他更应该感到惶惑——这时,他或者应该反思:是否自己的理论哪里出了什么问题?要不然怎么可能被忠实地落实到实践这样一个与理论具有不同秉性的场域?在本应讲求妥协精神的实践中落实一种可能片面但逻辑圆洽的理论是否可能带来恶果?

    如上结论并不意味着我反对法学者关注法律实践,或者反对法学研究应当“理论联系实际”;相对应地,当然也不意味着我认为实践者没有必要关注法学理论。法学作为一种典型的实践理性之学,当然应当紧扣实践或联系实际,但这种紧扣或联系只意味着从根本上讲,法学理论研究的所有问题都应当来自实践,但不意味着应当拿是否可实践以及是否被实践作为衡量某种理论的标尺。法学理论者在进行理论研究时应当心无旁骛、超然中立——通俗讲即应当秉持一种“冷板凳”心态。

    与此相关,法律实践者则当然有必要关注法学理论,因为法学理论对于法律实践而言至少发挥着如下几种关键作用:首先,它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观察、分析、表述问题的范畴性工具。可以说,如果没有各种法律概念、术语,法律实践者将肯定无法言说、交流、实践进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其次,法学理论除了可以启发受教者的理论思维能力外,也可与其它法学学科一道,启发受教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它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合理性说明或给出批判性建议,从而为实践奠定观念基础。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革命》中说:“学术机构与制度实践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一种学术体系(总是)描述着一种相对应的制度及其实践,另一方面制度又(总是)通过学术作品、理论教研而变得概念化、系统化并因此而得到改造……”。

    不过,这也不意味着我反对理论可以或应当影响实践。我反对的仅仅是,法学者以自己的理论成果径直要求法律实践者予以运用。因为正如前文反复申明的,法学理论工作与法律实务工作是具有不同内在规定性的两个领域。

    那么,法学理论者应当如何影响法律实践?

    我觉得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意见。在这里,所谓“理论上”,意味着法学者根据理论的内在规定性,从理论的角度得出符合理论逻辑的且充满创造性的结论或建议;所谓“参考”,则意味着这种理论意见是否得到运用以及更重要的如何得到运用,取决于实践者的选择。这尽管听起来似乎对法学者有点不公平,但这却可能是理论与实践良好互动的唯一模式;并且这也反过来证成了这样一个紧密关涉着学术创新、学术自由的命题:对于法学理论者而言,最重要的是以一种虔诚的理论态度产出并供给某种符合理论逻辑的结论;相对应地,无论这种结论是什么或可能导致怎样的实践后果,社会都应当对一个虔诚或真诚的理论者本身给予足够的宽容。

    二是积极介入关于法律问题的舆论生成、发展过程,从而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交流、对话的平台,并从外围对法律实践展开证成、批判或证否。在这个意义上,法学者确实有责任如爱德华·萨义德在《知识分子论》中指出的那样,“最不应该的就是讨好阅听大众”,而应该“不畏艰难险阻向他的公众作清楚有力的专业表述”。

    总之,作为法学理论的研习者,追求研究的超然性、追求逻辑的圆洽、追求理论的个性化或创造性、甚至为追求深刻而不得不走的片面性(所谓“片面才深刻”)才是他的工作精神。而法律实践者则几乎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具有相反的工作精神:他必须深深地介入他所从事的工作、他必须追求现实世界中必要的妥协、他必须始终遵循大众价值和社会标准、他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面面俱到而非片面地深刻。因此,对于法学理论者而言,最大的社会使命和专业责任就是:以一种虔诚且超然的态度,产出多样化但符合理论逻辑的专业理论,以供社会大众及法律实践界在进行实践决策时进行选择、参考;在这个基础上,如果一个法学理论者愿意并正好有机会,那么,它还应当介入社会舆论的生成,以一种适度且谦抑的态度发挥一个法律领域内之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