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北京

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2012-12-05 08:49: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二中院新闻通报会会场(王鑫刚摄影)

    “高收益”理财型、“概念化”炒作型、“公益”筹资型、“招牌式”引资型、“特殊关系”幌子型,这些都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表现形式,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北京二中院近十年来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该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2003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逾94600人,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且随作案时间增长,作案手段不断出新;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受害人员众多,且受害群体与犯罪领域、类型直接相关;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组织严密,更趋隐蔽,跨境作案显现等四个特点。从北京二中院调研情况看,犯罪分子利用投资需求和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可乘之机、利用部分群众 “急于投资”或盲目从众的心理是引发该类犯罪多发高发,形成被害人众多的主要原因。

    北京二中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等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或者以先付部分货款等优惠条件的,不要轻信和贪利,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充分意识到购买某些社会上以高回报为名目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巨大风险。一旦投资,就要时常关注所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划方式,正规有序地运行,发现异常状况及时撤资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北京二中院还建议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的人群需求量身定制适宜的理财产品;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推出各类新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时,必须提示投资者该投资存在的客观风险。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资金运作状况,促使投资者慎重考察所推荐项目和产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附:

    二中院近十年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

    ※2003年

    【“芦荟”案】被告人郑云祥、王福义等人共同商议并先后成立北京市佳家成芦荟种植场、佳家世成芦荟种植有限公司,以推广种植中华芦荟、美国库拉索芦荟的名义,采取签订芦荟种植合同的形式,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先后与1900余户种植户签订芦荟种植合同,骗取种植户2900余万元。

    ※2004年

    【“杜仲”案】被告人黄德科、李岩伙同他人,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科技扶贫办公室的名义,谎称在贵州遵义地区搞扶贫,以开发杜仲项目为名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向客户允诺保本金、保利润以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吴某等500余人的2130万元。

    ※2005年

    【于湖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湖以操作股票、期货买卖为他人理财为名,采用允诺支付高额回报率、集资无风险及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诈骗方法,向胡某等179名人员非法集资,共计骗取1640余万元。

    ※2006年

    【“军校”诈骗案】被告人范垂礼、滕喜杰、李宗政等六人,伪造部队公文、证件,假冒军人身份,编造中央军委特批名额,承诺“将高考落榜学生送到军队院校学习,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的手段,骗取众多学生家长信任。以收取费用的名义,骗得柴某雷等140余名学生家长1900余万元。

    ※2007年

    【“平谷大桃”案】被告人王俊、任向东、徐显义,以北京生态源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等欺骗手段,骗取广大投资者信任,采取开《借据》、签订《承包优质大桃合同》等方式,骗取631名受骗投资者投资款共计8440万余元。

    ※2008年

    【“碧溪广场”案】被告人王宝平任被告单位碧溪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瞒北京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楼层网格式等份划分,由其控制的物业公司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出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资金共计7.61亿余元。

    【“新得力”案】被告人王建光在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虚构被告单位新得力公司有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投资原始股等项目,以给予15%-1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事主许某等60余人的投资款共计2.8亿余元。

    ※2009年

    【“亿霖木业”案】被告人赵鹏运等28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积极领导、组织、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北京、内蒙古、云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林地购置合同1082份,合同面积967 413.86亩,非法经营额共计16.8亿余元。

    【“中盛怡和”案】被告人杨永、陶洋等5人,以所任职的中盛怡和公司名义,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法接受西安大东、西安杨凌等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市、河北省向社会公开转让未上市原始股共计4970万余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亿余元。

    ※2010年

    【“伦敦金”期货交易案】被告人卢樱、吴洪跃等人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伦亚领先等公司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所谓“伦敦金”等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在交易中采取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等交易行为,共发展客户1143人,收取客户保证金共计9243万余元,非法期货交易金额共计771亿余元。

    【“天平调查员管理局”案】被告人章宁泉对外自称“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局长,谎称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经司法部批准在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利用天平调查事务所,以设立费用、管理费用等为名,或者以安排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可转为国家事业编为诱饵,共计骗取52人或单位的1659万余元。

    ※2011年

    【“蒙京华”案】被告人陈连君等26人,先后成立了蒙京华公司,策划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奶牛,与购牛客户签订奶牛养殖租赁合同,租期二至五年,租金每年1600元至3000元,承诺期满后以购牛客户本金价格回购奶牛,在主要以后续购牛客户本金返还前期购牛客户租金的情况下,共向29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

    ※2012年

    【“三河墓地”系列案】被告人杜新伟、宋跃武等人,明知国家规定严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情况下,在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平房乡平房村等地区,谎称可以将事主手中的墓地高价销售并可以帮助事主优先获得国家退费等事实,以收取手续费、强行要求事主购买指定的书籍、水晶、字画等手段,先后骗取张某等500余人共计2800余万元。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