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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举证难亟待重视

2012-12-03 14:18: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家庭暴力是引发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2010年至今,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发现在68件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曾遭受家庭暴力,但6成以上的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

    经过分析,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主要有:

    少数部门和个人不作为。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但有的部门却往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即使处理也只是口头批评教育了事,没有制作相应的笔录形成证据,公安机关也很少立案侦查。

    部分目击者不愿为。一些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亲戚邻居们出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不愿过多干涉家庭内部事务。

    当事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许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以至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受暴力后,为“面子”而极力掩盖,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去向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等反映。

    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以至于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如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何种情况下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

    笔者提出以下改善举证难的司法对策有: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如报警、接警、出警记录等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各职能部门依法合理履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相关部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能力。加强对公安、司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增强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工作疏导、调解等方面的便利。

    加大反家暴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汪明卓 陈 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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