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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修改助推检察制度新发展

2012-12-03 10:42:39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院组织法需及时修改跟进

    ■“两法”修改促进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应当及时跟进修改检察院组织法

    ■修改检察院组织法特别要梳理检察系统的大量内部规定

    卞建林:此次“两法”修改促进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应当及时跟进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要坚持以下总体要求:第一,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宪法对检察院的定位,形成共识,消除歧见。第二,保持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一致。要吸收1997年刑法修改了“反革命罪”而刑诉法却没有修改的教训。第三,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地方检察机关受同级地方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就内部领导体制来说,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委会的职权和设置应当不同于审委会。

    王磊(北京大学教授):众多法律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检察制度。除了法律之外,高检院的大量规定和地方立法也是检察制度的构成部分。修改检察院组织法特别要梳理检察系统的大量内部规定,比如,关于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的规定等,需要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梳理和吸收。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检察院分院的检察长如何产生、向谁报告工作。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法院院长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分院的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分院的检察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产生。由于建制原因,检察院分院目前不报告工作,人大无法监督,建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分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以强化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第二,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在检委会开会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包不包括“重大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果包括,等于让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案件,监督者变为了决定机关。如果上级检察院撤销了此项决定,等于上级检察院监督人大决定,这在宪法学层面说不通,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案件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第三,1954年宪法规定,“两高”向人大报告工作;1982年宪法在修改时担心报告工作会影响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取消了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但两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报告工作制度。报告一旦被否决,法院和检察院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1年已将一部分立法解释权授予了“两高”,2007年颁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制定后30日内应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所以检察院组织法在修改时应当明确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检察理论研究所商议整理,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葛琳执笔。)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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