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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2012-12-02 16:58: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社会治安是社会和谐的大前提,是实现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方法,而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具有其他治理手段所不具备的优点:调解工作可以使纠纷当事人相互体谅以解决矛盾纠纷,把人民的内部矛盾消化掉,有利于新时期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解决内部矛盾的能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当前调解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调解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调解方法相对落后导致调解工作与社会形势脱节,调解工作未取得全社会参与以致效用较小等。经调研分析,调解工作出现不足之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社会矛盾纠纷随着社会发展呈现爆炸性增多的趋势,导致调处难度增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如因生产经营引发的合同纠纷、因拆迁改造引起的争地纠纷、因经济往来产生的借贷纠纷和合伙纠纷等等。

    2.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发生变化,而调解工作的价值观念较为传统,两者脱节导致调解工作遭遇瓶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的经济利益逐渐看重,而目前调解工作的价值观念仍偏重于道德、亲情、友情等,导致部分矛盾纠纷极难调解成功。如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对于借款本金的收回、利息的取得极为重视,若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心理底线,则债权人必然不会接受调解。又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双方既已无夫妻感情作为牵绊,则更重视财产利益的取得,这无疑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3.调解队伍不健全,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不强导致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不高。在基层很多地方的调解工作队伍并不健全,有的地区甚至未设立相关的调解机构,导致调解工作未能实现全面覆盖。另外,许多调解人员自身文化水平偏低,一般是凭自身的社会经验办事,不懂得法律,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能使纠纷当事人信服。

    调解是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但若要充分发挥其在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必须根据当前形势对调解工作进一步作出强化。笔者就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国家机关,应该注重在实践中将调解工作具体化、程序化,不断地创新工作方法。调解工作的强化应以“三个至上”的根本要求为基础,为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提供便利,化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隔阂;调解工作的强化应以创新发展的务实制度为保障,依据实践需要创新出新的工作制度,力争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强化应该以业务精通的司法能力为核心,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2.注重调动全社会的能动力量,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注入新的、更强的活力。要注重在社会上营造“大调解”的氛围,通过普法教育、道德宣传等形式激发起公众对于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得调解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同时,每一个与矛盾纠纷有关的部门都可以而且应该为调解工作的整体工程添砖加瓦,为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如针对物业等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居委会成员、楼门长和社区志愿者等群体利用自身贴近民众、更易说服当事人的优点,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要通过有机方式衔接起来,组成“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以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3.注重开展社会教育,逐渐淡化和消除市场经济对公众的价值观、人生观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价值观,为调解工作的展开提供思想观念上的助力。(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张衍春 王 勇)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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