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年宪法实施的过程中,1997年7月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12月澳门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澳门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的发展。笔者试图从香港澳门基本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看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的一些成就。
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一直以来主要还是一种静态的文字层面的研究,形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缺乏一定的宪法实践,使得宪法学者的研究很难找到中国宪法实践的素材,宪法学研究也很难有实质上的发展。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实施却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空气,带来了活力,使得原本相对较为静止的宪法学研究开始逐步成为活的宪法学研究。宪法学研究也在服务于贯彻“一国两制”和落实两个基本法的实践中显现出学术生命力和朝气。
为什么这么说呢?港澳基本法的实施需要解释基本法、解决基本法问题,在解释基本法、解决基本法问题的实践过程中需要运用宪法理论,这样基本法问题就自然和宪法理论相结合,激活了原来比较静止的宪法学理论,促进了宪法学的研究,丰富了宪法学的理论。
香港、澳门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一些解释和决定。如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解释和决定很好地处理了香港、澳门特区回归以来出现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从而保持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实施基本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宪法学研究带来了丰富的素材和案例。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有关基本理论的研究。例如,宪法学关于“法律”、“基本法律”、“全国性法律”、“授权法”等的基本概念,在研究香港、澳门基本法时都有涉及,要首先对港澳基本法的性质有明确的宪法定位,即港澳基本法属于“法律”、“基本法律”、“全国性法律”、“授权法”的宪法地位。港澳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且属于法律中的基本法律,又是全国性法律,是全国都要遵守的法律,不能误解为只是要求香港、澳门要遵守的法律。此外,香港、澳门基本法还是一部授权法,即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来自中央的授予,全国人大通过制定香港、澳门基本法授予香港、澳门特区高度自治权,包括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予。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有关国家的一些宪法理论的研究。例如,回归后要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是前提,既要保障“一国”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充分尊重“两制”。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既要考虑到国家主权、中央权威,也要考虑到特区的高度自治,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香港终审法院有关居港权的判决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的讨论,其中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之间关系的问题最为引人注目。宪法学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使得这一难题迎刃而解,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在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享有对香港基本法的完全的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来自于中央的授予,因而对于居港权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享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解释并没有影响香港终审法院有关居港权案件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独立性,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并不改变终审法院的本次判决,而是要求香港法院在以后的判决中要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解释。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有关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都在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一种成文法意义上的解释,香港法院的解释是一种普通法意义上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方法诸如原意解释、字面解释、体系解释等等解释方法在基本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运用。两种不同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在讨论中得到相互尊重和理解。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有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研究。例如,香港基本法中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澳门基本法中有关政治发展的问题,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政治发展,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中央,这是一个有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问题。政治体制的内容规定在基本法里,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来加以确立的,也就是说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在中央。此外,港澳基本法还丰富和发展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理论,例如,传统上的单一制国家里,地方不享有自行发行货币的权力,也不享有不向中央交税的特权等。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学有关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相互关系问题的研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一种以行政主导为特征的政治体制,立法与行政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司法独立。澳门的行政主导实现得较为理想,但香港的行政主导实现得不是很理想,如何树立行政主导在香港是一个较为现实的紧迫问题,否则会影响香港政府的施政和效率。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还促进了宪法学中有关选举的理论的研究。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香港、澳门的民主沿着基本法的轨道不断得到扩大。但香港基本法中所规定的“普选”却成为一个有争议的宪法学问题,“普选”是否等同于“直接选举”,“功能团体”是否可以保留,政党化的团体是否可以得到基本法的认可等问题都需要宪法学理论给予回答。
港澳基本法的实施也展现出两种不同风格的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和特色。在内地,有关香港、澳门基本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理论和基本法规范层面的研究,并有侧重涉及国家或中央的一些问题的研究,而香港或澳门特区的宪法学者则侧重于从法院案例的角度来研究香港、澳门基本法。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也恰恰反映了两种不同法系在这方面的特征,大陆法系侧重成文法典,普通法系较关注法院的一个个判例,这两种风格无论是在论文里还是在书籍里以及基本法的教学中都表现得较为明显。随着两地学者交流的深入,这两种研究风格有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必要,这样有利于繁荣和发展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事业。(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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