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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2-11-30 14:32: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西部法制网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新修改的《刑诉法》第121条亦作了规定。这是用法律明确规定,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强化取证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其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有效固定言词证据;二是防止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三是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规范执法。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同步录音录像认识存在误区,不按规定进行告知,没有认识到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侦查与技术部门缺乏相互制约与监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运行不能得到实时监控。

    二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从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过程没有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嫌疑人上厕所暂时离开讯问室未在录音录像或笔录中同步反映,犯罪嫌疑人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密封签字确认过程无录音录像记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发生故障缺乏应急措施。

    三是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同步性存在不足。笔录时长与全程录音录像时长不一致,笔录的内容与全程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笔录不能客观、完整、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四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与制约机制存在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没有作为随案证据进行移送或审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未充分发挥作用。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

    一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增强规范意识。为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抓紧制定和细化相配套的讯问行为和录制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完善告知程序;侦查与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执行,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二是保证侦查讯问过程全程性,提高有效性。要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性的标准;要明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写亲笔供词在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为确保意外情况不影响全程性,对犯罪嫌疑人如厕、设备故障等,要在笔录中说明。

    三是强化侦查讯问能力,确保笔录与录像的同步性。为确保笔录与录像同步,讯问和记录人员的密切配合非常关键,而各自明确其职责更为重要。

    四是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对笔录与同步录像审查的力度,加大对笔录与录像在庭审期间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录像在庭前、庭审中的作用,是有效遏制违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项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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