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违法必究、问责制度的贯彻,使违法犯罪现象普遍降低。但渎职侵权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的隐蔽性更强,线索发现更难,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交织紧密的关系网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查处时难免牵涉方方面面的关系。且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披着法律的外衣,隐藏于“合法”业务活动的背后。这就给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下面笔者就如何建立一整套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反渎职侵权工作长效机制进行研究和探索,以期与各位检察同仁商榷。
一、当前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随着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公开化。使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特点。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
1.渎职侵权犯罪在局部有所减少,但全省范围内依然处于高发的严峻态势。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促进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但司法、行政执法领域或某些重点行业、重点部门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2.查办案件发现,一些行业内部年终考核办法都实行单位和个人利益挂勾。如“一票否决”、“引咎辞职”等制度以及奖惩考核等规定,由于与自身利益密不可分,这些行业部门内部一旦发生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都是想办法遮掩,不到万不得已,这些案件是不会暴露出来的。就算暴露出来,此类案件早已丧失侦破的最佳时机。
3.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呈现扩大化的趋势。犯罪涉及的部门不在仅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党政机关存在,经济管理部门有,更有甚者司法机关也时有发生。
4.渎职侵权犯罪由简单的孤案转向窝案、串案、团伙作案,给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有些部门甚至出现了“公共权力的部门化、私有化”现象,一旦案发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5.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得到修正。渎职罪作为专门的一章载入刑法,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97年刑法实施以来,从高检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都先后出现了一些难点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而这些难点问题一直困挠着检察机关。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通过了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作了相应的扩大,这既说明了我们国家在打击渎职犯罪上的坚强决心,又给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曙光,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主体扩大就意味着案源的扩大。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点
1.现行法律规定的起点较高。例如: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该罪的前提必须是不移交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起点较高,查处之后能够立案的就很少了。
2.渎职侵权案件知情者少,举报线索也相应的少。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智能型和隐蔽性。危害结果发生后,只有少数人知道,而往往知情者又与案件有着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让他们举报有很大的难度,除非是案件被揭露出来。
3.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部门众多,同时此类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相交织,权钱交易越来越明显。这就给案件线索的发现、侦破工作的顺利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4.渎职侵权犯罪日益群体化。在查办的案件中,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群体化的特点,甚至有些地方还有向家族化发展的倾向。
5.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意识越来越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掩蔽。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会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司法实践中的“三难”
(一)发现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是渎职侵权工作的共同难题。发现难有如下原因:一是渎职侵权案件自身的特点造成的,渎职侵权犯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且往往依仗自身的权力背景,态度上比较强硬,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的线索非常不易;三是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名新、涉足领域新。使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知之甚少,举报就更无从谈起。
(二)查办难
1.寻找突破口难。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罪名新、领域广,检察人员对新领域知识掌握不够、认识不足,对犯罪问题、犯罪环节的认识不清,对相关行政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不熟悉,要想找准突破口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干警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层面,拓宽视野,为干好反渎职侵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结合我院反渎局侦办的案件,可明显看出,我院反渎局工作人员的侦查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在初查阶段,侦查方向不明确,没有一整套侦查计划,加之办案人员缺乏过硬的侦查技巧。
2.查证难。在侦查工作中,如不注意方式方法取证,遇到狡猾的对手,那样的话,我们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及书证就相当难,没有过硬的证据,就很难将嫌疑人绳之以法。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初查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在不得采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下,借鉴反贪的初查取证技巧,运用自身的智谋,周密地制定计划,方能使查证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三)处理难
依据刑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立法体现的是从严处罚的精神,但实际执行中处刑较轻,多数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了相对不起诉,或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被处缓刑甚至免予刑罚。当前处理难面临的主要难题还是一些发案机关不配合,不提供相关的资料,放纵甚至包庇犯罪嫌疑人,更有甚者找借口干扰调查取证工作。
三、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策
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做到“五加强”,即在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装备上加强、在领导重视上加强、在工作保障上加强、在组织领导上加强、在工作安排部署上加强。为了更好地开展与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际。现阶段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开放多元的线索收集机制
收集线索是案件侦查的起点,也是诉讼活动的必经阶段。更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法制宣传,通过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切实增强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以便更好地揭发、检举渎职侵权犯罪;二是建立健全线索举报机制,实行有奖举报,积极鼓励群众举报,严肃保密纪律,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纪委、信访、审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四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网络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渠道,收集、发现案件线索。五是制定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实施办法,培养全体干警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主动收集线索,用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发现和移送线索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六是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发现线索的能力,在查办案件中,着力把案件多发部门以及重点人物作为摸排线索的重点,通过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发案规律,多渠道多方入手发现案件线索。
(二)加强初查在发掘立案材料过程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为刑事立案的条件。渎职侵权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犯罪事实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短期也无法凸显一定的危害结果。这就给案件能否顺利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完善初查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明确初查的范围。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必要的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非诉讼活动。初查时,赋予检察机关除直接妨碍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立案后,由此取得的材料通过一定形式转化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特殊情况下,相应增加初查措施的类型。如检察机关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如发现行为人有串供、毁灭证据等不利于将来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行为,可以借鉴行政拘留的方式短时间内有条件的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3.“声东击西”。初查工作应当始终抢在嫌疑对象思维的前面,隐蔽意图,使嫌疑对象在不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放任甚至于“配合”初查工作。同时利用开展业务活动掩盖初查,在不易暴露意图的有利条件下,获取案件材料。
(三)全面收集证据,确保侦查质量
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需要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为指导,更好地收集各种有效的证据,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重视证据的“三性”,依法收集。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侦查阶段要依法收集证据,接触和讯问嫌疑对象时,要防止串供及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提高侦查成案率,使侦查工作保持主动,尤其在收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要使其相互印证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其次,要注重证据的说服力和证明力。在侦查阶段既要收集事实方面的证据,也要收集涉及案件定性的证据,做到事实证据和定性证据并重。
再次,要切实克服主观臆断和片面归罪。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仅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顾此失彼,仅片面保护任何一方的权利都是不妥的。不仅要收集罪轻与罪重的证据,而且也要收集罪与非罪的证据。让证据说话,以证据所呈现的事实来警示世人。
(四)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的自身素质与抗干扰能力
一是要提高侦查干警的专业化能力,培养适应新形势的“T”型检察人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是专业化强,知识面广。这就使得侦查干警既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也要具有专业以外知识。即专业知识要深,知识面要广的“T”型人才。依据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不断培养和造就侦破各类案件的专家。根据目前侦查人员量少质弱的实际情况,展开全面的专业化分工作业。将易发案单位的工作情况与渎职侵权罪名、标准相结合,按专业分工派案,收集分析专业案件资料,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通过专业化作业,培养干警侦破专业案件的能力。
二是要提高队伍的抗干扰能力。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人员要有抗干扰的心理准备,保持自身的铮铮铁骨。要注重抗干扰策略的运用,善于斡旋,出奇制胜。紧紧依靠组织排除干扰,共同应付,使案件始终处于良性操作的过程中。要协调、理顺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搞好协调,取得支持、理解和配合。
总之,要全面实现反渎职侵权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需要反渎职侵权局干警不断的提高自身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我们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才能出现跨越式的发展。
作者:云南省绥江县检察院检察长 陈鸣梅
云南省绥江县检察院干警 胡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