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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应科学合理

2012-11-28 16:41: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实施原则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录用原则,所以笔者认为遴选检察官要建立一整套完善规范的遴选体系及确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逐级遴选标准,真正体现检察官职业和逐级遴选特殊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好检察逐级遴选制度的迫切需要,但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一般为青年干警)已非新鲜事。此举,被遴选上的干警个人和上级检察机关均叫好。可作为“革命摇篮”的基层检察院却有着说不出的苦楚,呼吁上级检察机关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其积极意义无可厚非。首先,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经过基层检察工作实践锻炼过的检察人员,知识充裕,经验丰富,朝气十足,执法办案能力都比较强。这些人员被选调至上级检察机关后,很快便能进入“角色”,挑起“大梁”,助推检察事业。其次,有利于检察人员的自身成长。能够被上级检察机关选中的检察人员,大多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出类拔萃的优秀人才。他们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后,知识面将进一步拓宽,宏观意识将进一步增强,驾驭能力将进一步提高,经过更高层次的培养、修炼,自身将雕琢得更加完美。

    但毫不讳言从基层遴选检察人员,也有它的负面效应。其一,动摇了“军心”,常言道“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向往上级院争当高层人才,是好事,也是毋庸置疑的。一个基层院,两三年被上级院选调一个,影响不大。如果每年都走一个甚至几个,那就可能“军心”不稳。高层次的工作平台,优越的生活待遇……“从糠箩跳到米箩里”的现实,谁不向往呢?基于此一些青年干警就把基层院当成了“跳板”,“镀金”在基层,落脚在上层,应考变主业,工作为副业。年龄稍大些的干警,向往上层是奢望,随着一个又一个年轻人被上调,背负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还有可能背上剩下的就成了“老弱病残”的思想包袱,上进心都会丧失,工作积极性也就越来越小。其二,造成基层检察队伍青黄不接。近年来,不少青年大学生应招成为检察人员,为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们不可否认,上级院和基层院都需要青年干警,因为青年干警是检察事业的未来。如果上级院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一味地从基层院遴选青年干警,在基层院身上“抽筋动骨”,势必造成基层检察队伍青黄不接而丧失生机和活力。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个问题如不引为重视,加强基层院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其三,基层院有投入无回报,“人财两空”。众所周知,基层院办案办公经费全靠财政拨付。本来开支就捉襟见肘,还要想方设法筹措读研、司法考试等教育培训经费,基层院为此伤透了脑筋,有的“寅吃卯粮”,有的负债累累。好不容易培养出几个研究生,帮助一批青年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期待他们大显身手,振兴基层检察事业,可他们却陆续被上级院“钓”走,基层院只落得个“人财两空”苦不堪言结局。更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青年干警读研和参加司考,其他干警承担了更多的办案办事任务。青年干警在基层没干几年,给真培养他的基层院没做出贡献,也没给为他创造学习深造机会的同志以回报便“远走高飞”,既给基层院带来损失,某种程度上也伤害了干警之间的感情。

    但不管怎么说,从基层遴选检察人员是一种趋势,利大于弊这是不可否认的,而且这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关键是看如何做到科学合理,既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选拔、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又做到上级院和基层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对此,笔者有三点浅见,供作参考。一是变号召式(集中)招考为一贯式考察选拔。不要上级院招考简章一发,基层干警“一窝风”地忙应考,结果是使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融洽的干警关系被疏远,上级院政工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做好摸调查,掌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常态下有目的、有重点地培养选拔所需人才。二是根据基层院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科学合理选调。有的基层院,青年干警、专业人才本来就少,非但不宜从中选调,还须帮助其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即便是青年干警多、专业人才富有的基层院,也要有计划地从中选调,以稳定基层干部队伍,保障基层检察工作持续发展。三是制定人才流动制度,保障教育培训经费。基层检察院要对选送读研和参加司法考试人员规定毕业(通过)后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建立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干部队伍的梯形结构,不使检察工作受到影响。上级院要尊重和支持基层院的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对于教育培训经费欠缺,上级院又从该院遴选人员的基层院,上级院要尽可能给予扶持,或直拨经费予以补偿,或协调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此外,在遴选检察干警的评定标准方面应把握德才兼备标准,高度重视对官职业道德的考核,充分调动下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性,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采取组织推荐、道德评估、民意调查等形式对候选人或入选者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确保遴选择出的检察官真正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检察官,是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更加注重检察官任职的年限而非在检察机关的工作年限,在遴选标准上检察的年龄限定不应庙宇的过于原则,而应当服从、服务于司法实践、实际工作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需要。

    (作者是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超)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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