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为重大建设项目护航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出台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大项目,这个关系着国计民生、百年大业的领域,因为这部法规的诞生多了一层严肃的保障,多了一份陕西人对发展的理解和担当。
“这是我省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体现了陕西对重大项目建设的严肃态度,进一步加强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力度。是维护政府投资秩序,保障国家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必要手段。”作为这部条例的具体实施单位,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祝作利这样评价这部法规。
当陕西用4200公里的高速路为经济发展搭起大动脉,当与水利有关的诸多项目带来了发展的希望,当保障房建设为更多的人们带来温暖的家……当每一个人欢欣于陕西发展的巨大成就,我们仍需要用最冷静的目光审视着这些项目。陕西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同志们知道监管好这些项目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发挥,努力为实现“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目标保驾护航。”省发改委纪检组长唐从军清晰地指出他们职责所在。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的出台,无疑为陕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增添了一把利器。作为一部有关重大项目稽察的重要法规,其出台的背景是什?价值和意义何在?涉及哪些层面和领域?对促进陕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陕西日报将做出全方位的调查和解读。
十年一剑,一部时代中呼唤、实践中历练的法规
十二年前,当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吹出了陕西发展的春天,当一个个重大项目不断在三秦大地上崛起耸立。陕西的执政者们清醒地意识到,不论发展的要求有多么迫切,确保国家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是必须严肃面对的重大议题。
2001年,陕西成立重大项目稽察办。重大项目的建设纳入严格的监管中。
2003年4月4日省政府制定实施了《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对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顺利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至此,陕西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框架形成。事实上,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管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美国有总检查办公室,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德国的监管更为严格,国家投资的项目由政府专业部门直接承担建设和监管任务,实行从项目决策到建成后评价全过程的监管模式。
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重大项目稽察在陕西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位置。十余年来,陕西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共稽察各类项目1268个,涉及总投资1908.55亿元,查出各类问题1487起。通过稽察整改归还被挪用、挤占的建设资金12.5亿元,纠正各类违规资金218.9亿元。
数字背后是强大的责任心和不断的历练。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到建设进度,从工程质量到资金使用,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严谨的态度撑起陕西重大项目建设可信赖的蓝天。
然而,作为行政执法的项目稽察一直没有法律的支撑和法律赋予的地位,无疑成为一个软肋。
“没有法律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稽察工作的展开,影响了稽察工作的深度和力度,特别是对问题的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经常出现整改不到位、整改缓慢的问题,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得不到彻底根除,有些违法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重大项目稽察办主任胡孝利这样描述曾经的困惑。
怎么办?重大项目稽察立法显得刻不容缓。
2010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着手进行《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并成立了起草小组。
2012年3月1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2012年5月30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这是一个地方对重大项目的责任,这是一方政府对国家资金的态度,这也是一群人对政府管理的创新。
掷地有声,一部以保护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为重任的法规
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具有稳定的政府、可预知的法律变动方式、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就会比缺乏这些制度的国家取得更大的投资和增长。”
对于一部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规范政府投资为要务的法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从稽察的职责权限、程序方法等方面,系统规范了我省重大项目稽察行为,促进了项目的规范化实施。
“《条例》为优化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完善提升现有政策规定,促进相关部门工作协调衔接,维护项目建设管理正常秩序,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管理、资金有效使用,都有重大意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对《条例》意义进行了阐述。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从稽察范围、稽察职责和人员、稽察程序、稽察处理等方面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关于稽察的定性为:稽察是指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综合性、全方位的动态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活动。
《条例》关于重大项目的定义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不难看出,这是一个为了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而立的法规,关系到经济发展,也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以此为准则,《条例》细致而全面的规范了稽察工作的各个层面内容。
稽察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被赋予稽察工作职责的稽察特派员有特别的要求:必须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
“终身责任”是稽察特派员的责任,更是政府对重大项目的态度。
稽察的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处理方法:(一)通报批评;(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三)收回资金;(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此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暂停项目建设;(二)责令远审批机关撤销项目;(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未整改责任: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对重大项目行之有效的稽察方法,更是一种对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的法律捍卫。
决胜千里,一部支持陕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法规
时任省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到:“陕西发展已经站在新的起点、走在上升通道,阔步迈入中等发达省份、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其势已成、其时已至。”
这样的“势”和“时”背后,是陕西对经济建设持续不断的努力,是以投资为途径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更是陕西以无比责任心对待每一个重大项目的态度。
“我省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决定了投资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各种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仍将大规模存在。由于我省地处西部地区,仅靠省、市、县三级政府加大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极力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我省进一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祝作利主任在十一届人代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条例》的意义作出了这样的说明。
深谋远虑,是《条例》在拟定时就蕴涵的深意。这样的思虑不仅仅是对争取国家投资的希望,更是对陕西长远发展的承诺担当。
重大项目稽察让项目建设有了保障,也为陕西发展赢得了更多的机遇。2012年,全省固定资产计划投资达12104亿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450个,总投资2.45万亿元,年度投资3013亿元。项目稽察任重而道远。出台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无疑为陕西抢占发展先机,有效指导投资建设,为陕西重大项目建设护航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应运而生、应势而立,是维护政府投资秩序、保障国家资金安全的需要,贴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重要法规,将为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在这样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法制环境下,陕西的每一个重大项目有了安全保障,陕西经济发展也必将又好又快。(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