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福建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监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做出安排。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根据实施意见,福建省将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特定病种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向参保(合)人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具体方案。已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出台方案。(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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