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系统工程学的观念看待并建构法律实施系统
法律实施与严格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要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创造体制条件,并设置高度正当的司法程序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然而,独立性并不是公正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国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比知法懂法更重要
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反而会为其规避法律创造条件。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民众尊法和守法。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巨大的成本去向国民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使国民树立尊法和守法的意识;与其让每个人都全面地知法懂法,不如将资源用来培养大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普通民众提供及时、廉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于一般国民来说,以下两点最为重要:一是恪守道德底线,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法律乃道德之底线,绝大多数法律规范乃道德原则衍生或折冲之产物;道德规范不容,一般为法所禁止(尽管不可画等号);道德规范容许,一般为法所不禁。二是遇有矛盾和纠纷,养成咨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去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反而风险更大)。这正如国家对待国民的健康一样,重要的是让国民具有保健意识和知识,有病及时咨询或看医生,而不是让每个人都去精通所有的医药知识。当然,在国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咨询意识的基础上,鼓励国民多懂得法律知识也值得提倡,但一方面要注意普法的成本和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醒国民注意避免一知半解运用法律的风险。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精彩观点集结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扩大民主、发展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深刻的意义。因为法治决不能离开民主,法治应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治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更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而是容易走向专制的“法治”。扩大民主包括扩大党内民主,通过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是关乎党和国家兴亡的大事,建议尽早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法治思维需靠法治权威来树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法治浩荡,不可阻挡。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无疑将影响未来五年乃至更为久远的国家命运,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突出,消弭冲突亟待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官员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矛盾高发多发,极大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十八大向全党提出这一要求,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国家发展方向、促进国家繁荣稳定意义重大;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将一切组织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当然,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法治权威的树立,权威来自何处?关键是违法能否得到追究。除了违法必究外,我们特别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熏陶影响各级党政官员。
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之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对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效的司法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尤其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运用法治的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贪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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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历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刀“制”的“法制”也被改为水“治”的“法治”,用“法治国家”的概念代替了“法制国家”,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