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是司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总检察长由司法部长兼任。美国的检察系统并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仅仅作为公诉权与侦查权的结合体而存在,主要对警察的刑事侦查过程进行指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由于各国的社会条件与检察职能不同,社区检察制度在各国便有不同的内涵。但社区检察都是以检方与社区的合作为基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检察官研究所(APRI)对社区检察的基本定义是“社区检察是处理犯罪问题和社区生活质量问题的一种途径,它使检察官与社区共同合作以确定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般认为,美国社区检察制度主要有“破窗理论”和“社区司法理论”两大理论渊源。
“破窗理论”于1982年由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Q·维尔逊与乔治·L·柯灵在题为《破窗》(Broken Windows)的论文中提出,原指在建筑物窗户上的玻璃被打碎后,若不及时予以修复,久而久之,就有可能给人以暗示性纵容,认为该社区无人关心而破坏更多玻璃,各种涂鸦及垃圾便会随之铺天盖地。维尔逊和柯灵认为:犯罪无疑是社会失序的结果,倘若对“生活质量犯罪”(quality-of-life crime)等听之任之,久而久之,这些看似轻微的不法行为便有可能上升为严重暴力犯罪,加剧社区不稳定。[1]他们的理论被众多大都市采纳,各地开展了相关的“零容忍(zero tolerance)”运动,即轻微犯罪行为也不可容忍。
社区司法泛指一切在其程序中明确表明包括社区参与,并以提高社区生活质量为目标的预防犯罪活动或司法活动。[2]在社区司法理念下,犯罪不再只是需予以刑事追诉的不法行为,而且还是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问题,社区司法强调犯罪的事前预防,主张充分发动社区成员积极性,以社区为载体,对犯罪的控制、预防及矫正出台一揽子解决方案。[3]社区检察是社区司法的重要内容,是在社区司法理念指导下的重要行动,也是社区司法理念强调社区参与、以提高社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预防及减少犯罪为要义的重要反映。在社区司法理念的影响下,美国检察系统积极寻求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合理举措,以提高社区生活质量为目标,与社区合作,在各社区程度不一地开展社区检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与时代背景休戚相关。二战以后,美国肯尼迪总统的执法和司法委员会的报告——犯罪对自由社会的挑战(1967)——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报告认为:只有重罪,如谋杀、抢劫、强奸、故意伤害会被认为是犯罪,而较轻微的罪行,如公共酗酒或没有受害人的罪行,基本上被视为合法的。[4]随着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人们开始质疑这些理念,如纽约警方对逃票、公共场所酗酒、随地便溺等展开整治行动,使得犯罪率直线下降。检察官注意到了警察机关的成功行动,在应对犯罪的传统措施屡屡失效后,开始参与社区司法。截至 2006 年,社区检察在美国已成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常态;事实上,这种方式强调社区参与创作,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以预防为主,已成为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工作的一部分。[5]从美国社区检察的实践背景可知,检察系统是在传统应对犯罪的举措失效后,为回应时代的挑战,逐步探索出适合当地实情的社区检察模式。
二、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的运作模式
从美国社区检察的实践情况看,社区检察受当地条件和社会背景影响深刻,在任何两个不同辖区内实施的社区检察模式都有区别。在一些社区,检察官常常直接参与案件调查,是地方刑事执法工作的主导,依托社区,围绕着侦查权与起诉权,他们积极寻求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解决之道。
虽然确保高效处理重罪案件仍然是检察官工作的重点,但在社区检察中,检察官办公室更为重要的目标是:采取措施减少犯罪;检察工作的重点与最终目标是预防犯罪;对违法行为、轻罪给予与重罪同等的关注;为构建和保障社区在加强安全和促进社会公正,提高与公民、其他司法机构、政府组织及社会团体的联系能力。[6]换言之,由于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目标不再仅仅是处理重罪案件,其工作模式主要是以问题的解决为核心,派代表或雇佣非法律专业人士到社区工作。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办公室按传统模式处理后,积极分析犯罪背后的各种原因,并通过社区的合力,致力于消解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以实现由打击犯罪导向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对于轻罪案件,检察官办公室按照居民的关注程度,也分别进行起诉予以法律处理,并积极构建与社区及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以预防及减少犯罪为己任,处理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问题。
美国社区检察的核心是关注社区,强调社区参与,重点是改善社区的生活质量,致力于问题解决而非仅推进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区检察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应相应地区的具体实施方式,基于各项信息及各方利益寻找合适的问题解决途径。相较于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美国的社区检察制度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关注个别事件转变到关注案件的系统关联性、从关注个人良知转变到关注社会习俗、从关注个人利益转变到关注社区共同利益。
通过对重罪案件分析发案原因并消解各种诱因,对轻微违法及影响社区生活质量行为的整治,美国的社区检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犯罪,降低了犯罪率,减轻了民众对犯罪的恐惧心理,基本实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
三、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虽然难以明确定义社区检察,美国的社区检察制度在各辖区也互不相同,但在具体的社区检察实践中,仍呈现出了一些共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托社区,强调社区在社区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与传统检察工作不同,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的支持,社区在维护公共安全中承担重要角色,在提供居民基本信息、配合社区检察工作的综合开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的社区检察官为发现并确认社区存在的问题,经常邀请社区的官方组织或社区成员座谈,了解社区居民存在的安全忧虑,积极与社区成员展开讨论,共商合理的应对方案。此外,美国社区检察官经常创造机会,邀请社区成员担任志愿者,协助指派的社区检察官处理当地的影响生活质量问题和犯罪问题,并通过参与社区会议、发布简讯、创建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拓宽与社区的沟通渠道。
二是以问题解决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最终目标。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主要致力于推进诉讼程序,侧重惩罚重罪,并不关注犯罪的预防与减少。社区检察则创新工作模式,不仅注意案件本身的处理,更是注重问题的解决,深刻分析犯罪背后的各种诱因,将具体犯罪作为系统工程来攻克,进而消解潜在的可能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美国的社区检察官综合运用传统的与非传统的方式处理社区的影响生活质量问题和犯罪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最终目标是为预防和减少社区内的犯罪。
三是积极构建与社区各机构的合作关系,综合整治轻微违法行为、影响社区生活质量行为和重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影响社区生活质量行为和重罪行为的发生很可能并不仅是法律问题,经常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是由各种法律的与非法律的原因综合导致。因此,对这些不良行为的处理仅靠社区检察的工作是难以彻底奏效的,需积极构建与社区各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合作关系,立体性的综合整治往往更为具有实效。美国的社区检察官通过邀请不同机构、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共同商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综合途径,不断巩固和增强与社区各方的合作关系,通过构建分享信息和资源的平台等举措,共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做出努力。
四、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美国检察系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公诉和侦查,而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法律监督。美国检察系统不具有我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批捕权、监所检察权、控告申诉权等,但中美两国在社区检察方面的探索却具有一定的共性,业已成熟的美国社区检察制度依然可为我国社区检察的实践提供借鉴。
第一,社区检察工作应为顺应时代挑战而开展,不能仅为创新工作模式而盲目进行。美国的社区检察工作是在社会急剧转型、传统检察工作模式失效、社会犯罪率一再飙升的背景下开展的,顺应了时代的挑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我国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开展社区检察工作,更多地仅仅是为与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一样开展最基层的检察工作根据地而盲目进行,最终也导致失败。当前,虽然我国经济上获得了极大发展,但社会流动加快,贫富差距悬殊,各种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总体而言,需要检察机关开展社区检察工作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但由于全国发展不均衡,并非各地均具备开展社区检察工作的条件,因此,各地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实际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社区检察工作,以免重蹈覆辙。
第二,社区检察工作应以问题解决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重要目标。美国传统的检察工作也是侧重惩罚犯罪,但当他们发现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时,及时转变工作思路,重点分析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并从源头上加以消解,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重要目标,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的社区检察仍侧重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受理群众的申诉、控告、举报和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应转变工作思路,给予犯罪的诱因以积极关注,以问题解决为核心,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重点做好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社区检察工作应依托社区,积极构建与社区各机构的合作关系,切忌不切实际地试图对一切工作大包大揽。美国的社区检察工作依托社区,积极与社区的各机构、团体、个人建立合作关系,依靠社区的力量综合做好犯罪的预防和减少工作。我国的社区检察工作与社区各机构的合作还不够深入,仍有不小的发展空间,应积极探索更为全方位的合作关系,如适时邀请社区的有关人员座谈,及时了解社区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属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提前介入,寻求解决之道。但同时应注意,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承担美国检察系统的行政职能,具体到社区检察工作时,应立足检察职能寻求合作关系,切忌对社区的各项日常工作均予以介入,不可大包大揽,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第四,社区检察工作的具体开展需革新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做好社区的综合治安工作。美国的社区检察工作视各辖区具体情况,经常革新检察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开展社区检察工作。而我国的社区检察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为革新检察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做好社区的综合治安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努力:(1)虽然我国的检察机关并无美国检察系统的侦查职能,但为防止各类轻微违法行为滑向犯罪的深渊,社区检察可及时发现问题,依托法律监督职能,向派出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问题解决;(2)当前,我国各地正大力开展社会网格化管理工作,社区检察可依托社区网格员的工作平台,摸查清楚社区的各类情况,并积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查询平台,对问题人员予以重点关注;(3)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社区检察可介入主持刑事和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致力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社区重归和谐的轨道;(4)对于社区矫正中的脱管、漏管等现象,社区检察不但要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还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座谈,发现内在原因,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样,对于服刑回归社区的人员,社区检察也应给予积极关注,帮助其尽早回归正常生活,防止再犯。
四、结语
自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我国社区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其历史演变路径呈现出明显的“N”字型特征,而1998年和2006年便是“N”的两个拐点。在社会急剧转型、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为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回应时代的挑战,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已有必要。
虽然我国社区检察工作开展的时间不可谓不长,但我国的社区检察制度并未彻底成型,实践中的部分举措仍有完善余地,实际仍处于摸索中,调研国外先进的社区检察工作模式,特别是诸如美国已基本发展成熟的社区检察经验,对我国社区检察工作的完善将会大有裨益。
[1] 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版,第240页。
[2] David R. Karp and Todd R. Clear: Community Justice: A Conceptual Framework [J].Criminal justice 2000,p 324.
[3] 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版,第242页。
[4] 冯翠花:《社区检察初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5] Steven W. Perry: (BJS Statistician)Prosecutors in State Courts, 2005,July 2006.
[6] 冯翠花:《社区检察初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靳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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