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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八大报告的法治精神

2012-11-23 16:23: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胡锦涛总书记的十八大报告,通篇贯穿了社会主义科学、民主、法治精神,体现了共产党执政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根本要求,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光辉篇章,是一篇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真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的响亮宣言,是一篇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纲领。在报告中特别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一重要论断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乃至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加全面、更加深刻、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治在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明确。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对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建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经验的深刻总结。党的领导体现了科学执政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民主执政的重要特征,依法治国体现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方略。总之,民主是根本,科学是要求,法治是保障,本质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办事,在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根本理念中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

    其次,法治在党和国家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大局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度,在“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工作中对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的重要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法治,只有法治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根本途径。

    第三,法治在保障党实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更加迫切。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不仅是对现实经验和历史教训的郑重重申,也是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这对于解决“一把手”说了算,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到具体工作方面,“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意味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改革,大胆破除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制约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组织障碍、制度障碍,切实落实以提高“两长”党内地位为表征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充分发挥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宪法法律实施中的独特作用。意味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把法律知识水平作为培养和考察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坚决把大大小小的“法盲”逐出领导队伍,挡在决策门外,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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