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犯罪比重较大、犯罪重点集中、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增多、群体性特征明显、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案件高居不下等特点,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势在必行。虽然职务犯罪预防总体效果显著,但在体制预防、立法预防、司法预防、社会预防等方面亦存在诸多不足。因此,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体制、预防机构、监督系统等,结合理论与实践,创造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环境。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社会体系中,检察机关进行专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
1.检察机关具有独特的预防职务犯罪资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司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人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运用检察工作中形成的丰富的预防资源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极大地提高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效。
2. 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与其他单位的预防具有互补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主体广泛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许多工作需要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和系统来开展,建立预防工作机制不能脱离行业特点和主体的部门属性。但行业内部的预防工作,在落实打防结合,综合采取教育、法制、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特有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在预防职务犯罪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的合作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3. 检察机关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一是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根据具体的案例提出的预防建议与报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人员进行过法律专业的培训。
4.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有法律监督权作基础。对于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进行侦查,进人刑事诉讼程序。因而,检察机关的预防既是一般预防,又是特殊预防,切实做到“打防结合”,在实践中能够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会停留在低水平上。
1.预防工作开展不深入。在开展职务犯罪工作中,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以法制讲座、个案预防、检察建议为主,而对系统预防、行业预防开展得较少,整个预防工作效果不明显,社会认知度不高。
2.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职责,但不少基层院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没有将预防工作看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是由于上级院的要求才设置兼职预防人员。
3. 没有一个完善的内外部工作机制。职务犯罪预防是一种社会化性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性的事业,因此,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需要一个健全的外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完整的内部工作机构。早期开展的是反贪污贿赂预防工作,并且把从事这项工作职能的机构设在反贪局内部。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因而经过一个时期的运转,最终大家意识到应当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机构从反贪局分离,使其承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不仅仅是贪污贿赂预防,而且还包括读职侵权犯罪的预防。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上下统一、职能统一的机构的建立还需时日。职务犯罪预防的外部包括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力量的整合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及配套设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冗杂且繁琐、难度大,包含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宣传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几大块职能要求,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职能要合理调配人员专门负责,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
2.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等多种预防措施,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案件情况,通过对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方法,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成效,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促进公众关注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通过法制科、法律咨询、联系会议等形式,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内部预防机制,促进系统行业、单位预防,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良好格局。
3.建立完善行贿案件查询系统,提前预防。与地方政府建立招投标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对曾被立案侦查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进行行贿、受贿查询。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实行禁入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实施行贿案件查询过程中,严格检查招投标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杜绝招投标公司制假作假,鱼目混珠,对意图造假蒙混过关的招投标公司重点关注,列入查询黑名单,并以此为线索送交自侦部门调查。对查询有行贿、受贿记录的招投标公司,对其发出查询结果告知函,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相应对该投标单位或投标项目经理实行禁人或扣减招投标分数。通过该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不仅如此,还对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敲起了预防犯罪的警钟,警示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在招投标过程或经济交易中不能进行行贿、受贿,否则就会被检察机关记录在案,影响以后的招投标工作。
4.坚持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提升队伍素质中促进工作。一是定期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业务技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对其他检察工作来说实际上还是刚起步建立的阶段,很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近年来才组建了职务预防机构,职务预防员的专业能力及工作能力还是学习阶段,需要针对职务预防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预防工作的能力。二是组织预防工作业务骨干到邻近县(市、区)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地预防工作先进经验。职务预防工作对于各基层检察院还是新设立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互相的交流学习,力争排除工作的难点,通过学习交流得到的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三是深入开展重点预防调研。对易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工作。
(作者系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汪长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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