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我们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我们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日前,江西省上犹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琦在该院推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这一制度一段时间后发出这样的感慨。
今年,上犹县检察院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即律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基于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律师意见,决定提出意见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审结之日,反馈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
日前,共有7件案件的律师或就案件的定性或就有无逮捕必要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中5起案件检察机关采纳或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讯员 傅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