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理念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通过立案、审理、执行行为,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权益问题,努力探索出一条“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
一、接待、立案环节体现便捷。积极想办法,不断完善司法服务“第一站”的功能,让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一进门,就能感受到亲和、便捷。
一是设立导诉台。作出计划,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助理审判员以上法官,每人一周,到立案庭轮流担任导诉法官。从规范的文明司法礼仪做起,以爱心、诚心、细心、热心的态度接待好每位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讲明诉讼须知、案件查询、法律释明、风险告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约见承办法官、引导制作证据材料清单、正确履行举证责任等诉讼服务,切实做到:咨询有人答复,诉讼有人引导,提交材料有人接收,查询案件有人回复,调解有人协助;认真填写好“导诉日志”,于每星期一交给立案庭长存档备查。
二是设立假日法庭。即在法定假日里,也有相关人员接待来诉讼的当事人,处理案件。假日法庭的组成人员,可由导诉法官、立案员、执行员、法警组成。每星期一,由相关审判业务庭长、执行局长、法警大队长,向立案庭庭长报送本周双休日(节假日)“假日法庭”的具体人员名单。假日法庭的工作职责,不仅限于接待、立案、调解,还承担紧急执行和处理突发事件任务。鉴于其工作性质和作息时间特点,对每位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并保障办案用车,方便假日法庭开展好工作。
三是加大诉前调解力度。立案庭、人民法庭,对刚起诉的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的,就由法官主持,依照简易程序进行调解结案,做到当天立案、当天结案最好,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审判资源,应进一步总结、推广这一便民、利民作法。
二、突出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优势。根据人民法庭设在基层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的工作特点,在推进执法为民的司法实践中,展示其明显优势。
一是广泛公开服务项目。向本辖区的乡(镇)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发放规范性的《便民联系卡》。公布人民法庭电话号码和审判人员名单、手机号码;公开案件受理范围和收费标准;公开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巡回审理制度,使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
二是发挥好“便民审理站”的作用。与司法所沟通、协商,共同加强“便民审理站”的建设。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便民审理站”的日常管理。选聘村屯治保会、调委会主任或屯长担任“便民联络员”,接受来自人民法庭的工作信息,边远村屯群众“打官司”不方便问题,达到当事人不出村或不出乡(镇)就能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
三是扩大巡回法庭的审理效果。根据案件的区域性、时限性、代表性等综合因素,及时派出巡回法庭,充分利用“便民审理站”提供的条件,集中审理、执行就近的民事案件。可选择有广泛教育意义的继承、赡养、侵权、借贷等方面的案件,进行露天审理,使广大旁听群众受到一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三、花大气力破解“执行难”困扰。人民法院的执法为民实践如何,很大程度体现在能否破解“执行难”的困扰,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因此,必须加大执行工作的攻坚力度。
一是加大查询、强制申报制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需要的,查询承办人应到工商、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有可执行财产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扬言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执行的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强制其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一律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处理。
二是加大限制力度。将重点债务人名单定期向公安局、工商局、房产处、各商业银行、附近机场、新闻单位报送,请协助执行。对这些债务人限制房屋过户、转籍、抵押;限制工程项目审批、公司注册、投资开业;限制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购车;限制入住高级宾馆酒店;限制乘飞机;限制出入境,以社会的压力,促使履行给付义务。
三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又相互监督的执行格局。制定和实施好集约查询制度、穷尽措施报结制度;制定并实施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制度、执行写实制度和主管院领导接待制度,有效提高执行案件的办结效率,畅通内外监督管理渠道,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为民实践的公信力。(白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