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近日撰文指出,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表现出来。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唯有借助法治的力量。
当前,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发挥应有的、作为社会矛盾主要化解机制的巨大作用。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这之中,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
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