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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念学:法律人要追求“真善美”

2012-10-31 10:11: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是一门高尚的学问,它永无止境地追求和诠释着人间的至真、至善、至美。为此,我们提倡法律人也要弘扬和追求“真善美”。

    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说:“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可见,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也就是公道或公平。法律是一门高尚的学问,它永无止境地追求和诠释着人间的至真、至善、至美。为此,我们提倡法律人也要弘扬和追求“真善美”。

    “真”,是指现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及认识和对待客观事实的态度。法律人追求的“真”,就是要求法律之真。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人作为把持社会公平与正义门坎的守护神,应牢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看问题要讲事实根据,处理问题要找法律依据。

    法律人得以裁断的基础是查明案件事实,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人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要求通过司法证明活动向客观事实无限接近,终极目标是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惟有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才能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避免错断、误断,实现司法公正。

    然后要正确适用法律。再好的立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穷尽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只有求法律精神之真,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因此,这种“真”存在于其对事实的认知、法律的理解、推理的过程等等诸多方面。若要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对事实的明确认知是最起码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精确把握了案件发展的脉络,厘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才能准确无误,真理式的推论才能顺理成章。

    “善”,是指人的行为及其表现出的品德符合人性并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性质。法律人追求的“善”,就是要行正义之善。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有句名言:“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可见,法律人查办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实现善良和公正的过程。司法目的,就是要在实践中弘扬正义之善。

    做一名法律人应当是善良的。只有对普通群众充满关爱体贴、心地善良的法律人,才是让老百姓觉得可亲,愿意接近的法律人。法律人要有人文关怀的情怀。人心向善,心有慈爱,是人人赞美的品德。善不是软弱的代名词,也不是隐忍的替代品,善是内心至诚至纯境界在现实的折射反照。裁断无情亦容情,法律人要以最淳朴、最真挚的举动感动人心,教化不良。“崇尚司法之善,恪守良善司法。”只有成为慈祥的“布道者”,司法权的运作才能与法官素养达致完美的契合。

    做一名法律人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让个人好恶、爱恨、喜厌等情感左右案件的裁断。一方面应当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二者要紧密结合,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法律人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每一个法律人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执法观,既要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要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要讲究案件的裁断方法,研究裁断艺术,经常性的就司法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某一课题进行调研、探讨,从中发现一致的东西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美”,是指事物的存在形式及其精神价值能够使人产生愉悦感觉的特征。法律人追求的“美”,就是要扬和谐之美。著名作家冰心曾说过:“美的真谛应该是和谐。”法律人裁断的过程是定分止争的过程,更是追求和谐美的过程。其职责,就是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结果要让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幸福,让冷漠的心灵重新被感动,推动整个社会走向和谐,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就成了“活的法律”、“生动的法律”、“美的法律”。

    这就要求扬和谐之美的法律人,首先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无论是做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裁断、司法管理、司法改革,无论是处理案件还是参与综合治理,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处理,都要把工作目标定位在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上,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疏导群众情绪、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要积极探索和谐司法方法。法律人要以过人的勇气和高超的智慧,积极探索和谐司法新举措、新办法,尽最大努力和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特别要把“案结事了”作为硬道理,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健全和创新调解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尊重和巧借民风民俗民情,尽可能以“柔性”的策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充分运用主观能动性和生活经验来解决问题,从而使广大群众在体验、见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能够感受、欣赏到司法的和谐之美。

    法律人只有心中对公正永怀谦卑,自觉而坚定地护持个人的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注入自己的职业素养中,才能在裁断纠纷的过程中带来喜悦和诗一样的感觉,实现正义的绝对价值,也许这才是法律职业的最高境界。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