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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及运用

2012-10-26 10:25: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从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机制。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已被各级检察机关所广泛运用。

    一、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功能

    检察机关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检察职能的构成和配置也将由“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发展。检察建议实质上是检察机关依据检察职权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以“柔性监督”的特性,有效弥补了法律监督手段匮乏的局面,在服务大局和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自身特有的功能。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据其法律监督职责主动发出的,具体内容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是一种具体的、有权力要素的检察行为。目前,相当数量的检察建议对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当行为督促纠正,起到了有效的法律监督效果,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必要形式。

    (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功能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已突破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其手段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会监督与控制。检察机关结合所办理的案件,针对案发单位在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等,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并督促他们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通过检察建议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三)预防和防范功能

    预防违法犯罪类的检察建议,向案发单位或有关单位反映在办案中所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或者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通过督促整改,使可能再次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或苗头性问题得到及时排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四)引导和宣传功能

    检察建议以非强制力的“建议”行为,有效弥补传统的强制检察行为的效果空白,一方面引导相关单位正确执法,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另一方面宣传法治、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二、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如何将检察建议触角正当、合法地延伸至社会管理中,这是解决检察建议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包括: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民间纠纷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等。可见,检察建议的提出应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相关联,检察建议的内容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否则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最终偏离检察职能的价值功能。

    三、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将检察建议纳入法律规范,并确认其法律地位。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制发程序、内容和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检察建议在被依法制发和依法采纳的有序状态中,实现效力价值,完成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

    (二)建立完备科学的检察建议制度

    一是明确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的适用范围,与“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区别开来,避免恣意扩张检察建议的适用来代替其他法定监督方式。二是规范制发程序。检察建议由办案人员报请检察长审批,如涉及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三是建立跟踪和评价制度。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建议是否被采纳以及具体情况予以反馈。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整改情况。

    (三)增强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效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检察行为,有别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侦查监督、公诉等检察行为,但其效力应具有严肃性。一方面,检察建议立法可以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作出答复的时限、方式、事项以及异议的补救,以确保检察建议的真正落实。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检察建议制作的质量及其适用性,保证检察建议制度的生命力。检察机关需要深入调查,全面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形成检察建议的基础内容。推行说理性改革,避免检察建议空洞、形式化,增强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我们将检察建议实践中有效的措施规范化,把具体实践理论化,由此形成更加完备的检察建议制度机制,以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者系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强)

[责任编辑: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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