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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廉洁自律 走好人生路

2012-10-25 17:49: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院是公民追求公平的地方,法官是人们寄托正义之所在。司法腐败、法官的腐败,是一件人人都无法容忍的事。毕竟,如果法院、法官都因为金钱而枉法,那我们还能到哪去寻找正义?英国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公正的源头败坏了。因而,守住公正的源头便是我们法官的天职!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必将导致公众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法官责任重大。古人云:“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畏我能,而畏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法官理应树立“以不贪为宝”的信念,全身心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以不贪为宝”,典出《左传》。说的是春秋时宋国有一个人,把一块美玉拿去献给当时的一个名叫子罕的大官。子罕坚决不肯收。献玉的人说:这是一块世上稀有的珍宝,所以我给您献上。子罕说:我把不贪作为珍宝,你把美玉作为珍宝,如果你把它给了我,那么我们就都失去了珍宝。与其这样,还不如你我都各自拥有自己的珍宝。子罕“以不贪为宝”,体现了一种宝贵的精神。把“不贪”作为一种“宝”,也就是把“不贪”作为高尚的情操而恪守之。子罕见稀世珍宝而心静如水,洁身自好,何其难能可贵!把“不贪”作为“宝”,就是要法官对自己必须严格自律,随时随地牢牢地守住心灵中那道清正廉洁的防线。“全国法院模范法官”、“优秀共产党员”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唐汉华,在法院工作21年里,没有接受过当事人一次吃请,更没有拿过当事人一分钱。他说:“我不会要当事人一毫一厘,要不然,咋对得起人民法官这个称号?”这不就是今人“以不贪为宝”的最好写照吗?

    如果说“贪”是以物质为诱惑,在法官面前设置的一道障碍,那么“情”就是对法官在精神上的诱惑。“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法官也是人,同样有丰富的情感,上下级情、同学情、战友情等等,法官也会面对“情”与“法”的冲突。如何正确对待“情”与“法”,是衡量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一旦我们在面临“情”与“法”的考验时,将“情”置于法律之上,徇情枉法,那就是对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意志和党的事业的无情。这种被“私情”冲昏了头脑,把“情”放在“法”的上边的人,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英国有句谚语:“饶恕坏的等于损坏好的”。全国十佳法官宋鱼水曾经多次为说明自己的观点举例:“如果我办了人情案,那么托我办事的当事人肯定感谢不已,可另一方面,他会在心里说,法官真黑。他的心里也会对生活留下灰色的印象。”公正司法,并不是要求法官不讲人情,生就一副铁石心肠。恰恰相反,由于我们是人民的法官,要求我们的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亲民、爱民,做到司法为民。在断案过程中,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法律的公正,勇于坚持原则。这才是每一位法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具有的“真情”。

    “人生道路多诱惑”。人活在世上总是要面对尘世间的种种欲望。因此,法官要追求公平、维护正义,必须戒贪欲、断私情,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走好人生路。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