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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优化

2012-10-24 10:45: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联合基层组织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要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现路径优化,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能将司法权的延伸定位为新型的行政权

    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当前政治形势与社会形势的需要,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它不仅有党的政策依据,也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审判权与司法权的重要区别是,行政权是一种积极权力,行政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管理社会事务,追求一定的行政效果,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制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保证行政命令的执行,行政权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审判权是一种中立性的裁判权,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它追求正义的分配,防止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权力或其他主体的侵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虽然不再完全遵循审判权中立裁判的原则,一定程度上是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态度,但必须看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不是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而是法院采用能见到宣传效果的审判形式,以及以往的审判成果、审判经验及审判中积累的各方面资源(包括审判树立起的威信),这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人民法院历史传统所决定的。

    二、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根据矛盾的类型、性质采取不同程度的参与方法

    1.与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有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应积极参与。

    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构建以法庭、街道矛盾调解中心、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工商所为中心,覆盖辖区全部街道(社区)的化解矛盾纠纷联动网,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对接、总结交流、重点矛盾纠纷会商等制度,保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联动性、连续性、一致性。

    法院可以能动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踏入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开展未成年人特色维权,结合时代特点创建专业网站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2.对能够引入外部社会资源解决法院审判和执行难题的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应主动参与或积极牵头推动实施。

    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要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银行、房产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外部联动,全力打造执行“天网”,力促联合多方力量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坚实后盾,同时要依托街道办、镇、村等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力量,配合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缓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为案件自动履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3.对法院有优势资源的项目,法院应积极响应社会管理创新,或组织相应人员的培训。

    基层法院可以将司法公开与基层民调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结合起来,通过改变对基层民调人员指导、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可以事先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通过组织民调人员旁听庭审、受邀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调解、共同调解,以及结合走访、巡回审判就地指导,提高民调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张子敏 花秀骏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