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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2-10-19 12:15: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完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历经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但由于认识的局限和阶级的偏见,根本上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的政体与国体,更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但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人民主权论起源于法国布丹的君主主权说。这位曾担任过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不可分割与转让;主张主权属于正当的君主,反对暴君。英国人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利出发,提出了议会主权论。被恩格斯誉为社会主义预言家的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学说。尽管它带有虚幻的性质,但毕竟是国家学说思想的一次大的飞跃,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后来在19世纪末期,法国人艾斯曼从个人权利中引伸出国民主权论。马克思借鉴了卢梭的观点,用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的阐明了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政治基础。

    基本人权论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说。天赋人权理论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它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上,因此具有明显的虚幻色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否定了天赋人权论。它汲取了关于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这个合理的内核,并阐释了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权力制约论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精华,我们应该合理的借鉴。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客观规律。但也必须指出,权力制约和分权制衡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强调三权分立,突出权力制衡;尽管起初是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阶级的分权,具有积极地意义,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大量证据证明,三权分立必然导致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勾心斗角与丑态百出,因此也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公开反对,例如卢梭、马里旦等等。可见,我们不能借鉴所谓的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不符合我国的政体与国体,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要害就是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与最后监督权,否定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是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

    此外,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都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由于在后面的章节中有专门论述,这里从略。

    以霍姆斯、卡多佐、庞德、波斯纳为代表的现实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实用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的实际运用功效。他们重点分析和阐述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其理论更能反映西方法治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的真实状态,因而对我们更有参考价值。比如,对法条主义是不是法治的核心原则问题,他们认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可能制定出能够覆盖一切社会事实和社会过程、适用于各种社会行为的法典。同时认为,司法活动是需要参考多种因素、考量多种依据的能动、且富有创造性的实践,主张在司法中要依据社会生活的实际经验来探究案件的处理方式。卡多佐则认为,司法过程除了要遵循法条和先例外,也必须考虑道德习惯、社会影响、生活习俗、公众情感等多种因素,司法就是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中找到妥协之道。这些法学家还认为,司法必须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法律应能够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回应社会的各种要求,要在“司法的开放性和忠实于法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为了更好地适应回应社会的需要,“他们极力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以便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这段话如果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司法应当讲政治、讲大局。再比如,对西方社会是不是存在着真实的司法独立问题,这些法学家认为,司法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在西方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真正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政治始终保持着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力。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是在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存在和被承认的,即:“具体案件判决的做出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外部干预。”这既是司法独立的底线,也是司法独立的上限。这个意义上的独立,与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表述,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