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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颁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12-10-15 15:40: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10月15日电(记者 卞民德)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近日颁布实施。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最高可按涉案货值的8%—10%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万元。

    该《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属于奖励举报范围: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其他涉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8%—10%奖励举报人。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万元。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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