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交管局为此专门召开通气会,再次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解释和答疑。综观整个驾照新政,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一种从严精神:闯红灯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未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记12分,而记分项由原来的38项增至52项,难怪有人称其为“史上最严交规”。
面对“车祸猛于虎”的严峻现实,有效的马路秩序治理需要辅之以严厉的惩罚。从目前舆论和网络反映看,新规得到了广泛支持,人们不仅期待立法能“严点好”,更希望在具体的操作中也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这种普遍共识源自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公众对于马路上的安全更加忧虑,也更加呼吁立法和执法能够带来秩序治理的良效。
就立法层面而言,新规在细化处罚项目、提高处罚标准上,用力明显。生活中,我们不难感看到马路秩序之乱,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触目可及。数据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约发生50万起,远超世界平均水平。这种乱象的背后,是部分公民出行行为的失范,也折射出规则对于行为规范功能的式微。立法的意图,是既要为实际执法提供更加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更要借助处罚的威慑功能为公民提供行为预测和指引。
无论行为人出于盲目自信还是故意为之,交通违法都会给自己、他人乃至公共安全带来危险,这种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立法惩治的伦理基础。而立法对处罚标准的设定,要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看违法者对处罚的容忍程度。随着私家车的暴增,一些交通违法者对处罚的容忍度也在增强,原有处罚标准的威慑力有所下降。例如,有司机为躲避电子眼拍摄,用光盘、纸片等遮挡号牌,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人的侥幸心理有关,也与对记6分的“不在乎”心理相关。适当提高处罚标准,乃是重塑交通法规权威、发挥其行为规范作用、预防潜在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
与严格立法相比,严密执法对于交通秩序治理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马路秩序难以形成并非缺乏严格的法规制度,而是缺乏一以贯之的严密执法。一些城市在某一段时间集中整治就能获得短暂的秩序效果,这说明执法是构成马路秩序的关键要素,也是培养公民文明出行习惯的关键因素。交通执法具长期性和不间断性特征,它不是一个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短暂行为。从目前看来,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会车不关大灯、变道不打灯行为,易造成交通拥堵的随意长时间路边停车、轻度事故后不撤离道路主线等,以及普遍存在的行人闯红灯、电动自行车随意穿行等,虽然立法都予以禁止,但或是由于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或是因为违法行为难以查获,也或是执法者的懈怠心理,实践中很少看到交警部门予以制止或处罚。因此,如何突破交通执法时紧时松的运动式执法怪圈,如何化解对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惩治的可操作性难题,如何确立起常态化的严密无缺漏的执法机制,将直接考验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和水平。
构成交通执法的“负能量”,还表现为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徇私。一些人对违章处罚不屑一顾,很多时候是因为能找“关系”消除违章。而那些特牌车、高档车更是闹市超速、闯红灯、越黄线、狂按喇叭的“常客”。对他们而言,在长期的特权庇护或权钱交易便利当中,即便再严格的处罚也无济于事。在提高处罚标准的同时,就需重点防止执法腐败“水涨船高”,并针对以往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徇私枉法现象深挖深究,以保证法规得到严格的一体遵循,真正以零容忍的态度保证交通执法的常态化和打击的精准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其实立法从严也好,执法从严也好,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确立起人们对于“马路上的法治”的良好预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行为规范中,既形成司机的汽车文明操守,也养成公民的出行文明习惯。(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