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化?确实很难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概念式定义。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与人,具有统一性,是社会发展相依相存的结合体。
法院文化,是文化域苑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反映文化载体的鲜明个性。综观法院文化的各种特征,人同样是法院文化中的决定因素。所谓法院文化,当然也就是法院的“人化”了。法院文化是以法院工作为着点、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法院队伍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信仰、理念、价值、制度、行为以及穿戴、谈吐、社交、生活等。法院文化一般由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三者之间,精神文化是灵魂是基础,行为文化是主体是内质表现,物质文化是辅助是表层载体。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和“根”,决定着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
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深植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这一根本指针与核心要求之中。培育法院队伍牢固树立和真诚实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战略任务,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精神核心,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和方向。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显而易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孕育法院文化的土壤,是法院队伍精神、法官灵魂素养的“核动力”。
文化之能在以化人,化人之功在于潜移默化之中。审判管理、职业道德、司法作风、司法礼仪、司法廉洁建设、业外自律等,是法院文化的内外表现形式,是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司法公开,坚持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法院文化属性特色,是人民审判事业发展的方向。树立和宣传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是传扬法院文化展现人民法官的良好精神面貌,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的文化引领。法院文化建设只有着力于这些方面,才能准确地找到法院文化的植根之处。
法院文化要植于根,更要付诸实践。法院文化的立足之根应当是服务于队伍、服务于审判、服务于法治。我们知道,法院文化也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法官在对审判活动认识、实践的长期积淀,逐渐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相关联的物质载体。这种理性的法院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般性和法律文化的特殊性。法院精神文化、司法行为文化、法院物质文化、司法制度文化等等都是其的丰富内涵。文化是一种精神的集合,精神文化是核心,是精髓,是灵魂,是法院文化建设立足的“根”。推进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必须突出精神文化这个核心,抓好了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就抓住了法院文化立足的“根”,抓住了这个“根”,不但可以激发法院队伍守住共同精神家园的昂扬斗志,而且必然使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迎来大繁荣大发展的新局面。法院文化建设要植根和内化于“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之中,更要将将这一核心价值观付诸于真诚的实践,不仅根植牢固,而且法院文化大树才能枝繁叶茂。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旨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和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最终是要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用先进的司法文化引领全社会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法院文化建设要始终坚持和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文化建设载体,教育引导法院队伍融入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伟大建设洪流之中,既做建设者,又当捍卫者;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使“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成为法院队伍坚定不移的思想准则和实践指南;要大力弘扬和真诚实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和载体,不断强化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始终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法院文化建设就是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实践核心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才能见成效。文化的魅力,在于造就人的灵魂和人的灵魂再造。把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以高尚的精神塑造干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干警,无疑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抓住法院文化建设的“根”,践行核心价值观,坚持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法院文化建设原则,法院文化就一定有大繁荣大发展的基础;发挥法院队伍的主体作用,全员参与,使法院干警都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法院文化建设就有广泛群众基础,就有极大的吸引力、凝聚力,法院文化品牌也就自然发挥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