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9月28日电(记者 卞民德)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
《办法》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流动人口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对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情况。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在《办法》中得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就业、社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与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权益。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既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又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 “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实现“足不出户,鼠标一点,事情办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据统计,目前山东省流动人口42.5%居住在单位内部、33.9%居住在租赁房屋、9.29%居住在工地现场。
·山东临沂兰山:开展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检查
·山东潍坊边防支队援建21所爱民图书室
·山东8月以来侦破网络违法犯罪案2262起
·誓得广厦千万间 ——山东枣庄棚户区改造工程纪实
·山东开展“民生政法”集中宣传活动
·山东莱芜九小场所火灾起数降近半
·山东莱芜九小场所火灾起数降近半
·山东枣庄:“八大机制”提升“破案会战”质效
·山东胶州“订单式”预防职务犯罪
·山东莱芜培训两千名小消防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