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析近三年来浙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公布了浙江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和细化了打击重点、有毒有害物质的界定、罪名的适用、共犯的认定、犯罪情节的把握和刑罚的适用等问题,并公布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0大典型案例。
涉食品药品安全刑案飙升 网络快递成重要渠道
浙江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说,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其中,2010年16件,判处27人;2011年36件,判处71人;2012年1至8月97件,判处163人。从所涉罪名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66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案件共计79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4件,还有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487名,同比分别上升282%和296%;今年1至8月份,又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别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去年以来共缴获“地沟油”5000余吨、“病死猪”及其肉制品160余吨,捣毁了一大批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浙江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主要有五大特点:(1)案件数量上升很快,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随着国家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的加大,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增加,并可能保持高位态势。(2)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广,影响大,几乎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从受案情况看,除影响较大的“地沟油”、“问题胶囊”案件外,主要涉及病死猪肉、瘦肉精、毒牛百叶、毒鸡爪和毒辣椒粉以及废弃药品包装、假药酒、假精神药品、假性药、假抗癌药物等。(3)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证据收集难大。犯罪分子利用各自所在地区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不严的漏洞,东联西和、化整为零,在全省及至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一条龙。(4)犯罪手段中科技含量上升,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一些犯罪分子为对抗食品的检测,借助科技手段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很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但往往受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局限,在当时的情境下是表现为符合安全标准,使得危害性在短期内无法显现。(5)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销售、流通手段。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
打击犯罪面临问题困难 专项小组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中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在工作中也碰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丁仕辉表示,特别是检验鉴定方面问题,由于食品种类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种类繁多,实践中检验无门以及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在案件管辖方面,由于食品药品犯罪网络往往跨区域跨省份,割裂了行政管辖体系,消解了案件管辖效用,以及异地作战、长距离调兵所带来的人财物大消耗;在罪名适用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立案后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
为此,浙江高院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情况,进行上下沟通、协调。
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忠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点案件,在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积极引导证据的收集、固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优先予以办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及时批捕、起诉。
为便于依法快立、快诉、快结,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浙江高院与省公安厅、检察院建立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联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纪要》防止执法偏差 对地沟油、问题胶囊作专门规定
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由浙江高院牵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研讨后达成的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共16条,明确打击重点。当前应特别重视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工作,如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工业明胶冒充食用和药用明胶、食品中非法添加工业染料或非法使用工业硫磺、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果蔬保鲜剂、病死猪等肉品质量安全、网售食品和药品安全等案件。
“近期,我省各地查处的部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案件,提取的食品送检后无法检验出对应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若因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就不予打击,显与该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当前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不符。”吴国宝说,《纪要》专门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纪要》明确界定了“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增加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情节。这一修正非常契合当前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需要,严密了法网。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由于未能查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为此,《纪要》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生产、销售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为依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纪要》专门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系从犯,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并且,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纪要》还特别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记者 陈东升 见习记者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