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王瑞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衔接工作机制的探索,制定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审查逮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拟逮捕案件报告制度
对基层检察院拟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拟报捕三日前通过侦查监督部门上报,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有效分配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介入引导取证制度
对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部门主动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及时引导取证。如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周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因周某对法律较为熟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部门对周某实施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把握不准。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审查后,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提出了引导侦查意见。
建立定期协调沟通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沟通、消除分歧,定期与全市两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召开座谈会,就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进行座谈,达成共识、解决问题,形成合力。
建立讯问告知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坚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告知侦查部门,以便了解犯罪思想动态,在讯问后将犯罪嫌疑人对报捕事实的认罪态度反馈给侦查部门,以便侦查部门有效应对。如欧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欧某系潜逃四个月后被抓获,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其恶劣,多次推翻之前供述,其前后供述矛盾、反复无常,侦查工作一度陷入被动。此案报捕后,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与侦查部门沟通、衔接,侦查部门则建议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选择犯罪嫌疑人情绪较稳定时提审。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尊重侦查部门的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通过宣传法律政策并采用较高的讯问技巧,使得犯罪嫌疑人欧某认罪态度发生转变,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为该案办成铁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