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王瑞芳)2012年,湖南省检察院在全省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方式,得到湖南省委的充分肯定。那么,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工作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会得到认可。记者近日来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找到了答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如何使案件结果既符合法律评价又体现社会民众的社会价值判断和公共道德判断,是近些年检察工作的重要议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让更多的民意通过监督意见这个渠道参与到司法中来,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株洲模式”盘活整个制度的生命力
湖南省检察院认识到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是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具有外部监督特性的源头,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容易引起社会质疑,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瓶颈”。
要保障这项制度的外部特性就必须从源头上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就必须在检察体制外创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湖南省检察院2009年初提出由地方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选任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新思路,并决定在株洲市进行试点。2011年人民监督员选任,社会各界群众206人报名,实际选任82人,来自乡镇、街道、民营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占74%。这一选任方式后来被媒体称为“株洲模式”。
“株洲模式”从选任机制上入手,针对原有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的设计,从制度上将最基层最广泛的社会民众排除在外,不能体现“司法民主、人民参与”的特点,改变过去由单一的组织推荐方式为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普通群众即使在没有组织推荐的情况下,也有机会通过自荐参与选任,符合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源头上把好人民监督员进入制度,从而盘活了整个制度的生命力。
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
选任改革后,选入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普通群众占了较大的比例,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按“选任委员会”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在管理上不再有依附性,消除了监督者的后顾之忧,监督与被监督的对抗程度加大,人民监督员不再有顾及办案机关的因素,敢讲真话、敢提监督意见的现象明显多了。如选任改革前,常德市两级院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213件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定意见的只有5件,占2.3%;选任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8件案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定意见的有2件,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