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厦门9月7日讯(记者 何欣)罪犯该判几年,以前法院合议庭都是关门评议。为避免“同案不同判”的事件发生,2008年,最高法院就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福建省高级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2009年以来,厦门市两级法院逐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了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公信进一步彰显。
所谓的“量刑规范化”,就是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012年9月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永鑫涉嫌抢劫罪一案。记者观摩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活动。
被告人陈永鑫,男,初中文化。曾因吸毒分别于1997年、2003年被处劳教教养。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批准逮捕。
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永鑫于2012年1月29日21时许,为筹资吸毒,伙同“廖毅腾”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78号之六被害人许某的烟酒店,由“廖毅腾”在店外望风,被告人陈永鑫入店内窃得一条价值450元的中华牌香烟及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的红包袋。被告人陈永鑫得手后在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许某发觉并呼救,周围群众王某赶至抓捕。被告人陈永鑫为抗拒抓捕,夺下王某的手机不让其报警,同时踹踢王某,后被王某、另一群众及被害人许某合力制服。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这起案件,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与陪审员按照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永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财物,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最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而且被告人还有其他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为吸毒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永鑫予以酌情从轻惩处,公诉机关的相应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被采纳。综上依据,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个案件是厦门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个缩影。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刑事案件。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追求量刑均衡的同时,仍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正确处理好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