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获悉:《乌鲁木齐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意见》规定,今后乌市的孤儿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户口、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六大保障。
据了解,在生活方面,《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时间从2010年1月起计算;在为乌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其不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规定予以供养。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费, (县)民政局按规由区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乌市财政局予以核拨。
在落户方面,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向乌市民政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将孤儿户口审批落户在所属辖区的集体户;社会散居孤儿未落户的,辖区公安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孤儿因监护人变动,需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尽快予以办理。
在医疗保障方面,《意见》规定,本辖区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孤儿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全额解决;残疾孤儿无条件纳入国家、自治区及各类慈善组织救助医疗康复项目。
在教育方面,《意见》规定:在公立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公立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社会散居孤儿;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孤儿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福利机构、各区(县)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据悉,目前乌市共有孤儿600余人,其中机构供养孤儿580余人,散居孤儿8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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