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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天平

2012-09-07 10:17: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天平是“物”,它的功能在于客观称量物体之轻重;法官是“人”,职业属性在于要公平地评判是非、裁判案件。不难发现,用物理属性的天平来象征生物属性的人,源于维系两者关联性的纽带是客观、中立和公平的特质。法官在很多情况下被喻为天平的化身,是因为法官是要摒弃个人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情感”而保持物理属性中的“天平”姿态,以中立的第三者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律人。

    天平与法官,各自要完成客观、中立和公平的使命,似乎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然而前者是没有感性色彩的物,只要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就能比较容易实现中立、公平;后者的法官则除了需要满足集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等较高综合素质外,还要求实现以一个“中立者”身份做到不以个人的喜憎来左右法律的实践。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然而,最为困扰法官的可能也就是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要排除个人情感上的纠葛。正所谓“法不容情”,事实上,当法官在用法律来处理活生生的人事纷争时,岂能容易做到真正的心如木石?我国妇孺皆知公正无私的典范包拯,在他大义灭亲而铡了自己的亲侄子包勉时,其铁面无私可谓震撼天地、日月可鉴!然而谁又能知道他经过了多少法与情的纠葛乃至挣扎?当衙役将包勉的人头呈他验明时,他也会因想起对不起嫂嫂而禁不住泪如雨下,即便是包勉罪有应得。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老子》中有“圣人无常心”的说法,其意思是说圣人没有偏心,这与斯宾诺莎所谓“上帝无情感”有异曲同工之妙。用圣人、上帝来形容此角色,可见要一个有血有肉富有情感的法官在认知事物时不能带有情感,是多么的困难。为此法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了法官情感对司法正义产生影响的著名论断,正因为人们发现法官在处理情感纠葛时的客观残忍和困难,法律程序上的“回避”制度才得以被设计并保持千百年来在国内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里通行,从而让法官尽量避免在判断事物时受到情感亲疏的影响,以此来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天平公平公正的物理构造的目的在于反映物体质量的精准度,这是物质世界、科技发展考量的范畴和标准。而法官的公平公正则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是事关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的捍卫。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职责变得更加神圣,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美国德沃金对法官形象所做的经典描述,“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通过司法实现社会的正义是法官肩负的神圣而不容有任何瑕疵的光荣使命。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至高无上、神圣和威严。有诗云“有一座天平,天平的两端,一边是江山社稷,一边是黎民百姓……法官是苍茫天宇的光明,是利器,是百万雄兵……”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一如天平量物。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保有良好的品行,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是法官德化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需知法官只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是不够的,还要有大局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官必须具备的诸品格中,公正位于首位,只有做到公正才是对法律威严的精心守护,而做到公正公平,即要做一个“天平式”的法官,从而将寓意之天平化作一次次公平公正的庄严宣判和一页页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由此,才能实现做一个深受群众爱戴的真正意义上的好法官。

    (胡 昊 周志伟  作者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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