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规范量刑,刑事正义的另一半

2012-09-05 08:56: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内容

    对刑罚裁量权的规范

    量刑和定罪同等重要。过去,相关法律对量刑幅度、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有时候,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差别较大,俗称“同案不同判”,这种“估堆式”量刑的现象之所以存在,部分原因在于每个法官的法律修养、实践阅历和认知程度有所不同。此外,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法庭审理程序,被告人不清楚量刑的过程,不明白、不理解判决的理由,也会对裁判公正产生怀疑。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作为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

    在实体方面,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程序方面,改革引入了量刑建议,改变了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典型经验

    “这罪,我认得心服口服”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冯某和武某都因结伙撬开私家车盗取财物而以盗窃罪入刑,但各自所受刑罚却并不相同,宣判后,三人表示认罪服法。

    “这就是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审判此案的法官这样对记者说。在法庭上,“量刑论辩”作为庭审的重头戏,留给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充分的时间就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辩论,而法庭则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先确定一个基准刑,再根据每个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调节,最后确定宣告刑,整个过程在法官的量刑表上清晰明确地予以体现。“这罪,我认得心服口服!”其中一名被告人这样表示。

    据记者了解,作为浙江省首批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越城法院以积极的态度创新工作方式,开发了量刑决策支持平台。根据试点经验,绍兴中院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制定了《量刑规范化实务指南》,对量刑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指导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列入改革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犯罪案件5000余件9000余人,占同期总结案数的百分之七十。

    在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仅为5.1%,远低于同期所有一审案件6.86%及非试点案件10.9%的上诉率;在已审结的上诉案件中,经二审法官说明量刑理由后,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达60%,远高于同期非试点案件30%的上诉撤回率。

    推进情况

    公正均衡量刑得以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展到全国120多家。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之后,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结果总体上保持平稳,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明显下降。例如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率为零。同时,当庭认罪率、退赃退赔率、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吉林省法院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43%、服判息诉率为91.2%,分别明显提升,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更重要的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只有法院重量刑、“唱独角戏”的工作模式,将各政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并促使各政法机关的工作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法庭审理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辩护延伸。几方合力,共同促进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专家点评

    规范量刑提升司法公信力

    量刑规范化改革,既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既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

    量刑规范化的实质就是自我约束,自我限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也是引导法官科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比如,绍兴两级法院在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律程序方面取得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为解决公正问题和社会合理怀疑的问题提供具体而切实可行的方案,这对司法改革实践无疑会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量刑规范化在具体案件的成功实践与适用,使司法公正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庭审公开、量刑过程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开,有效引导了控辩双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将解决部分人对法院量刑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记者 张景义 余建华)

   (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显明)

[责任编辑:季上平]